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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商务口)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1 浏览量:226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财政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30/2020-04-30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奖励
  • 资助金额 :
      100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商务口)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园区商务(招商)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稳外资”工作,根据《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长政办发〔2019〕21号)、《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商务口)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长商务发〔2019〕77号)相关要求,现就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

  1、支持对象:在长沙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由外商投资的、首次落户并注册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省级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外资金融机构。

  2、支持方向:重点用于鼓励由外商投资的、首次落户并注册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省级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外资金融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

  3、支持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对2019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以到资之日的汇率计算)予以奖励(与市级招商引资其他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2019年由外商投资的、首次落户并注册全国性总部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2019年首次落户并注册区域性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证券等外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守法诚信经营。

  2、申报主体必须符合本通知支持对象的条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列入长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黑名单。

  3、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4、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财政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申请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版或PDF版):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金到位奖励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2019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填写)(见附件1)。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3、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的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及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

  6、外方股东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纳汇入的注册资本金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7、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8、其他与项目建设或企业运营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落户奖励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2019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外资金融机构填写)(见附件2)。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相关部门的批复情况,开业及运营情况等,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开业批复文件、经营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4、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省级分支机构需提交实缴注册资本或总部拨付营运资金的相关出资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175.6.47.153)进行注册申报,并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二)项目初审

  各区县(市)、园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主体资质及其信用程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申报金额等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如实填报《2019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正式联合行文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随附各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两套,在申报截止后10日内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附件3),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

  (三)部门审核

  市商务局对各区县(市)、园区提交的项目,根据《长沙市商务局项目审核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如系外资金融机构首次落户项目,则会同市金融办审核,认定标准和结果以市金融办的意见为准),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第三方评审。

  (四)第三方评审

  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五)政府审定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六)结果公示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长沙市商务局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集中拨付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和公示结果,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区县(市)、园区,由区县(市)、园区按程序拨付至企业(原则上申报企业应实现开业运营或项目开工建设)。[如系2019年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筹备开业期(或建设类项目开工期)可延长至2020年11月30日,待项目开业运营(或开工建设)后,专项资金再行拨付至申报企业;逾期未开业(或开工),奖励资金收回市级财政。]

  (八)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及园区商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申报要求

  1、各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项目应报尽报,初审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如因初审把关不严导致项目虚报等问题,由项目所在区县(市)、园区负责追回资金。区县(市)、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2、各申报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3、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17:00,其它时间概不受理,过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六、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投资管理处:0731-88666056

  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贸易处:0731-88665792

  市财政信息管理中心:0731-88665482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731-88668015

  市纪委市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电话:0731-88667993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2019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外资金融机构填写)

  3、真实性承诺书

  4、2019年度长沙市扩大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长沙市商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