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佛山市扶持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文广旅体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1310”具体部署,落实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进一步激活佛山十大传统文化,加强城市形象宣传推介,
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市文广旅体局于2024年6月份印发了《佛山市扶持网络微短剧发展若干措施》。根据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制定了《佛山市扶持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8月23日
佛山市扶持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1310”具体部署,落实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进一步激活佛山十大传统文化,加强城市形象宣传推介,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符合本办法扶持项目要求经审核后市级财政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网络微短剧,可申请资金扶持。
1.网络微短剧须获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节目登记备案号》或《平台节目备案号》。
2.每部时长须超过40分钟。
3.须上线播出。
(二)对以佛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在佛山拍摄取景超过80%的网络微短剧,可享受以下资金扶持。
1.扶持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2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宣传文化广电部门扶持的剧目,分别扶持第一出品方最高10万元和5万元。
3.对单个平台播放量每2000万次,扶持第一出品方最高1万元,每部最高累计扶持15万元。
4.对获得海外版权授权在海外主要平台播出且有正确政治导向的剧目,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发行费用,给予第一出品方不高于20%的补助,每部最高5万元。
单个剧目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可叠加获得资金补贴。
(三)对与影视企业合作拍摄网络微短剧旨在宣传推介佛山“城产人文”或企业品牌形象的剧目,给予出资方实际支付的制作费用不高于10%的补助,每部最高10万元。
(四)在佛山的拍摄取景超过50%,且剧目中明显出现佛山文化旅游消费地标元素,或宣传佛山实施“百千万工程”、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活十大传统文化、推进制造业当家等重点工作的,根据剧目播放、传播效应、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每部剧目最高5万元扶持。
(五)支持我市新建或改建以服务微短剧摄制作为主要业态的拍摄基地(数字摄影棚),项目实际投资额超500万元的,最高按投资额的3%给予项目建设方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六)对为剧组提供协拍、取景地、酒店、车队、餐饮、演员经纪、服化道、美术置景、器材设备、摄影棚等服务的社会主体,根据协拍数量和质量,综合评价给予奖励。
(七)上述条款的单项扶持标准均为最高上限,具体根据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对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剧目,申报时只能选其一。
第三章 资金申报、评审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出台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评审细则和绩效管理办法,明确申报材料要求与文本格式、项目评审方式和流程、资金审批时限。申报指南(含资金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予以对外公布。
第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后由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及评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小组(第三方机构)进行书面材料评审及实地考察评审。
(三)公示。通过评审的项目及扶持金额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审批、拨付。公示期满对评审项目及扶持金额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相关审批程序,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扶持资金的申请、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做好网络微短剧专项资金申请资金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会同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市财政局开展的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可结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九条 获得拨付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市文广旅体、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恶意申报等行为以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停止该单位申报我市范围内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