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8-29 关注 

  关于印发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花科工信规字〔2024〕1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28日

 

  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以下简称助保贷)业务操作及管理,优化中小企业信贷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政府风险补偿金,与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通过合作银行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助保金”是指经认定纳入名单内管理的中小企业,根据其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业务贷款金额,按约定比例缴纳的资金,该资金用于先行偿还所有名单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构成。当合作银行为“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内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产生风险损失,且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时,动用政府风险补偿金按规定比例进行补偿。省(市)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风险代偿顺序进行代偿。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用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花都区中小企业提供助保贷业务贷款并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时给予一定的补偿。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经贷款五级分类确认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三类不良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 鼓励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合作银行发放的助保贷业务贷款提供进一步的风险分担,具体由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批量担保合作协议进行约定;融资担保机构自行承担因履行担保责任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对批量融资担保代偿损失不做任何补偿。

  第七条 助保贷业务贷款必须用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等企业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资金拆借;(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明确禁止的业务。

 

  第二章 助保贷业务职责分工

  第八条 实行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区助保贷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组成,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召集。

  第九条 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中小企业助保贷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助保贷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区助保贷业务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申请进入“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进行初审、出具《助保贷业务通知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申请进入“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花都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助保贷业务所需政府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负责择优推荐合作银行,并提交区助保贷业务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为区助保贷业务运作和风险补偿等提供法律支援。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管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收集辖区内企业融资需求、推荐中小企业、协助尽调等,当合作银行进行贷款追偿时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在花都区登记或设有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信誉良好、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并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发放贷款;逐笔进行贷前调查、风险管控审查和贷后管理;发放贷款和归还借款后,将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及时报区助保贷办公室,同时将贷款发放及利息收取情况、专户资金明细等信息按月度报送区助保贷办公室。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出资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按比例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组成。

  第十七条 经区财政局批准,区助保贷办公室授权,以广州市花都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各合作银行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助保金孳生的利息滚存进入企业助保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余额保持在5000万元以上,因发生代偿低于5000万元或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风险补偿金时,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花都区本级财政进行追加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助保金按助保贷业务贷款金额1%的比例缴纳,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前存入区助保贷办公室指定的企业助保金专用存款账户;期满如需续贷,续贷时续贷金额不超过上期贷款额的可免缴企业助保金,如超过则仅交超过部分的1%。

  第二十条 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后,若贷款期限内企业助保金无代偿,由区助保贷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助保金全额退还企业;若企业助保金有代偿,先全额扣除违约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再按比例扣除后剩余部分退还企业。对清收处置退回企业助保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区助保贷办公室将另行制定企业助保金返还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期内须按不低于存放的风险补偿金10倍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区助保贷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合作银行发放业务贷款情况评估,报经联席会议同意后,有权对存放各银行的风险补偿金额度进行调整。

 

  第四章 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的条件要求:

  本区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直接列入“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其他对花都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中小微企业,由各合作银行推荐给区助保贷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区助保贷办公室对“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联席会议审议结果,及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时将已关停的企业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清出“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助保贷”业务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区助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名单”企业;

  (二)各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贷款的材料及流程:

  (一)名单内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递交《花都区助保贷业务贷款申请表》(附件1)、《企业贷款承诺书》(附件2)、合作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二)合作银行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当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同意贷款的,将《贷款推荐函》(附件3)连同有关资料递交区助保贷办公室;

  (三)申请贷款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银行向申请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可根据企业提供的担保情况,不同类型企业相应的贷款额度如下:

  (一)信用贷款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

  (二)抵(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提供抵(质)押物最新评估价值的2.5倍,上限为3000万元。

  具体贷款额度以合作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助保贷业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所有贷款原则上不以任何形式展期,如遇特殊情况,由合作银行提出,经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5倍。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通过助保贷业务发生的贷款,除利息外不得以财务管理、咨询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在助保贷业务贷款逾期或连续欠息1个月以上时,合作银行需执行追款程序并及时报告区助保贷办公室。成功追回或企业恢复还款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偿还原贷款。

  第三十条 助保贷业务贷款发生逾期2个月以上,被确定为不良贷款且合作银行追收未果的,经合作银行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且取得受理通知后,合作银行可申请启动补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的函》(附件5),经区助保贷办公室上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合作银行凭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的《区助保贷办公室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审批意见表》(附件6),使用企业助保金先行补偿不良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覆盖不良贷款本金时,由合作银行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函》(附件7)。经区助保贷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区助保贷办公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审批意见表》(附件8),10个工作日内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向区助保贷办公室递交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使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原件(加盖公章);

  (二)贷款合同、贷款档案资料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加盖公章);

  (三)上级机构关于贷款分类结果认定的书面材料;

  (四)追款程序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损失贷款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区助保贷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启动补偿后,合作银行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及时依法继续追索债权。对于已获得资金补偿的不良贷款,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根据该笔不良贷款获得补偿的比例,由合作银行将所得清收处置资金(清收处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诉讼、仲裁、执行费用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按照补偿比例在收到此笔清收处置资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助保贷办公室复核并按程序退回至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存款账户。在补偿完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代偿资金后,再将剩余部分资金补回区助保贷办公室指定的企业助保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补偿企业助保金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通过法律程序追收终结后,对因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风险补偿金损失,经合作银行申请,区助保贷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按实核销。

 

  第七章 贷款风险控制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助保贷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对贷款企业预警信息进行监控,共同防范风险。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切实做好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每年年末要向区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评估报告(含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贷款业务分析、风险补偿和绩效评价情况等),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当助保贷业务不良贷款率超过5%,区政府有权暂停新增助保贷业务。

  第三十八条 政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合作银行与区助保贷办公室原则上签订3年期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1年期内仍未发生贷款业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资格。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