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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试行意见》(佛府办〔2015〕8号),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是我市安排用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拟订年度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认定、招投标、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指导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市级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财政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当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评审,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负责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财政(税)局负责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无息使用、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等。
第九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的项目包括且不限于: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节能项目、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工业设计项目以及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等。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
(三)申报年度前两年内,申报单位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存在任何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的情况。
对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十二条 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的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同时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未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须提交含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或法人登记证书;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申请报告(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
对申报资料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或社会团体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及原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每年度下达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预算计划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并在局门户网站及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通知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以及是否需要验收等。支持标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预算规模等制定,最终支持金额根据预算规模、申报数量、评审结果核定。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社会团体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核。同意推荐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抄送区财政(税)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不重复申报原则。
申报无偿支持项目的,同一单位的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只能选取一项产业扶持项目(奖励和示范单位除外)进行申报;如不获立项可另选取其他产业政策再次申报;同一单位的不同项目可分别申报相关产业扶持项目并可同时获得支持;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同级其他产业扶持项目,但在符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省或国家)产业扶持项目。
第六章 项目评审及公示
第十五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评审的服务性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具体评审程序按照《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评审实施细则》(见附件1)执行。
对于需要择优选取的项目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除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项目的分配方式外,原则上通过专家评审或招投标方式进行。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即通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只有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且排序较前的,才能取得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参评项目与最终支持项目比例不低于1.1:1。
对于不需要进行择优选取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评审办法采用符合性通过办法,即通过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范围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均被视为取得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财政(税)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以及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差旅等费用,并自觉接受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属各区的(由区推荐申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剩余的资金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缴,通过区财政(税)局上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上缴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属市级单位的(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剩余的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缴入市财政局。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承诺推进项目,同时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可在项目到期前申请验收;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完工日期变更),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合同到期后没有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年,经多次催促仍不办理延期手续或拒不申请验收的,视同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验收申请初审同意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委托第三方等形式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照《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支持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项目整改完善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3年内申请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项目属各区的,结余资金由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追缴,通过区财政(税)局上缴市财政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上缴进行全程监督;项目属市级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缴入市财政局。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局门户网站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申报通知,包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以及是否需要验收等;
(三)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支持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支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财政(税)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同一项目在市级多头或重复申报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申请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二)骗取、套取、擅自变更、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的,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请我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招投标、监督监察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2〕9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