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佛山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全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6〕81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佛山云浮两市间产业共建工作,根据《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扶持方向和对象
本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产业与项目梯度有序向云浮产业园区集聚转移,支持与促进当地园区扩能增效,推动其逐步发展成为产业发展、区域协作的有效载体。
本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转移到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含北园、南园、六都分园、双东分园)、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郁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统称“云浮工业园”)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额度
对我市转移到云浮工业园的工业企业由于转移而产生的支出给予适当的补贴,采取无偿资助(补助)的方式。
每家企业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获得补助的数额在综合考虑当年的资金安排、转移企业的数量、投资额和注册资金等因素后确定。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整体转移的企业,转移前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总部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
2.企业转移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之后。
3.转移企业必须落户在云浮工业园内,在当地登记注册,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已开工建设,有实际投资。
四、申请主体和申报材料
企业全部转移的,由转移后的企业提出申请;企业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由其在佛山的总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报本资金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须含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五份):
1.佛山市帮扶云浮产业转移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产业转移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转移前或者在我市总部的基本情况;转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企业转移前或者总部在我市的营业执照、转移企业在当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还需提供总部与转移企业的关系证明;
4.企业在云浮工业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在佛山及云浮工业园的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
6.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15日前向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佛山对口帮扶云浮指挥部审核确认。
2.审核。佛山市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并提出本资金的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3.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企业整体转移的,将资金拨付到转移前所在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六、评审和公示
本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具体评审程序为:
1.抽取专家。在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单数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2.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资金评审方案对取得评审资格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分。
3.公开答辩。召开专家评审会,参评单位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参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
4.现场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和公开答辩情况的真实、客观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对核实,对项目现场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考察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列入资金支持项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通知。
七、信息公开
本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局门户网站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1.资金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通知,包括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和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审方法、提供材料等;
3.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申请支持金额等;
4.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5.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支持金额,项目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6.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7.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8.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八、监督和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九、工作要求
1.企业申报材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无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失效。
3.本指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指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