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9-03-19 关注 

  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668382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18日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链接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决定加大力度扶持企业面向国内外征集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是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面向全球征集技术及合作伙伴,并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实施的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两大类。

  行业骨干企业是指年销售1亿以上企业或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企业或纳入南海区的雄鹰计划、北斗星计划和佛山高新区瞪羚与单打冠军企业。

  技术攻关项目是指针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现有主要产业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和技术难题,由本地企业与海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及专业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海内外技术合作方”)等联合开展,能显著提升技术和产品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高端化发展的重大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产业化项目是指以现有重大科技成果为基础,已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等产业化前期阶段,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带动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产业领域为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的重点优势传统产业和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度具体扶持的重点产业,由佛山高新区(南海园)根据当年的重点工作确定。

  第四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进行资金安排。

  第五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以下简称“经科局”)是本办法的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现有企业技术和产品竞争力提升以及产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目标具体明确,拥有或产生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且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涉及该知识产权的法律争议和纠纷。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核心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并具有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因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应资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实施地也须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

  第七条 申报技术攻关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针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重点行业的技术瓶颈和技术难题,以行业骨干企业为主申报单位,与海内外技术合作方联合开展,能显著提升相关行业技术和产品竞争力。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登记注册满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同一主体。

  (三)申报单位须是行业骨干企业,建有研发机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申报优先。

  (四)项目必须由企业与海内外技术合作方联合申报并实施,关键技术须来源于企业外部的合作机构。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

  (五)项目应有明确、可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经济效益指标;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明确的研发进度、经费预算和预期成果;申报需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知识产权归属。

  (六)申报单位投入的自筹经费与所获扶持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5:1(须提交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产业化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针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重点行业转型升级需求,以行业骨干企业为主申报单位,与海内外技术合作方联合申报并实施。

  (二)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容量,对相关产业具有较强的发展拉动力,有助于形成新兴的产业集群。

  (三)项目主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注册的行业骨干企业,或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注册成立3年以上、申报当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营收增速不低于30%的科技型企业。申报单位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申报优先。

  (四)项目实施需要成立新项目公司作为承担单位的,项目的主申报单位必须是新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且其在新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五)项目投资筹集方案已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在该项目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所获扶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1(须提交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九条 技术攻关项目的类别及条件:

  根据项目技术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以及项目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相关产业高端化发展的作用等方面,对技术攻关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将通过评定的扶持项目分为A、B两类:

  A类技术攻关项目的条件为:

  (一)1.突破行业重大技术瓶颈,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研发团队已到位,技术路线清晰,项目研发场地已落实。

  2.项目实施3年内,申请5件以上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3件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建成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同等机构;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年产值增幅达到30%以上。

  (二)B类技术攻关项目的条件为:

  1.解决行业重大技术难题,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项目研发团队已到位,技术路线清晰,项目研发场地已落实。

  2.项目实施3年内,申请3件以上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2件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同等机构;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年产值增幅达到20%以上。

  第十条 产业化项目的类别及条件:

  根据项目的整体水平、技术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新兴产业培育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等方面,对产业化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将通过评定的扶持项目分为A、B、C三类:

  (一)A类产业化项目的条件为:

  1.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拥有处于行业支配地位的关键技术或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高端环节和领域,能带动新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团队已到位,产业化计划明确,已申请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项目生产场地已落实。

  2.项目实施3年内,申请8件以上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或登记5件以上,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成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同等机构,3年累计实现新增产值1亿元。

  (二)B类产业化项目的条件为:

  1.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具有全国性竞争力,能显著提升现有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对行业发展拉动力强。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团队已到位,产业化计划明确,已申请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项目生产场地已落实。

  2.项目实施3年内,申请5件以上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或登记3件以上,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成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同等机构,3年累计实现新增产值8000万元以上。

  (三)C类产业化项目的条件为:

  1.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产品具有显著的竞争力,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项目前期已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项目团队已到位,产业化计划明确,已申请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项目生产场地已落实。

  2.项目实施3年内,申请3件以上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或登记2件以上,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建成区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同等机构,项目3年累计实现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A、B类技术攻关项目,分别按项目总投入金额的40%、30%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扶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的投入金额(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A、B、C类产业化项目,分别按项目总投入金额的40%、30%、20%予以扶持;单个项目扶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的投入金额(经第三机构审核)为准。

  第十三条 对基本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又对佛山高新区(南海园)产业转型升级有特别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给予进一步扶持。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经科局每年根据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企业主动提出的需求,制定当年的申报认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科局每年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当年申报计划和《申报指南》等申报工作指引,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工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经科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项目评审认定程序为:

  (一)项目评审认定包括资格初审、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项目公示、发文认定等程序;评审内容包括技术先进性、工艺成熟性、经济的可行性、管理的完备性、财务的可靠性、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估审核。

  (二)资格初审。经科局依照本办法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依照项目申报条件,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确定取得参与评审认定资格的项目。

  (三)书面评审。由不少于5人单数的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所抽取的专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均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进入现场答辩环节的项目推荐名单。

  (四)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参评项目采用投影展示、项目陈述、现场答疑等方式进行现场公开答辩。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当场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进入现场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推荐名单。

  (五)现场实地考察。受托评审机构组织对参评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对项目申报资料和现场答辩中所提及的情况真实性、全面性等进行核实后,出具现场考察结果。

  (六)公示。受托评审机构综合考虑评审各阶段的评审评分情况,提出扶持项目推荐名单报经科局。经科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举报或质疑的,由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七)发文认定。公示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科局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每年支持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家。

 

  第六章 资金划拨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的拨付依据本章节规定的原则,按照项目承担单位与经科局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履行。

  (一)技术攻关项目资金划拨。在项目实施期内分三期依次划拨,具体为:

  1.首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金额的40%,在项目签订管理合同并同时达到如下目标后予以拨付:

  (1)完成生产、办公场地的基本装修,研发人员、设备设施基本到位。

  (2)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自筹资金到位40%或以上,且与本期申请拨付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1。项目已实质性启动,已投入的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10%,或不低于本期拨付资金的同等金额。

  (3)项目要求的知识产权申请等考核指标完成进度不低于40%。

  2.第二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金额的40%,在项目实施同时达到如下目标后予以拨付:

  (1)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项目管理合同》的中期考核要求。

  (2)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自筹资金累计到位80%以上,且与前两期申请拨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1,已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50%。

  (3)项目研究开发工作进展正常,研发进度、知识产权申请等考核指标达到项目任务指标的80%以上。

  3.第三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金额的20%,在自筹资金全部到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完成全部验收程序并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二)产业化项目的资金划拨。在项目实施期内,分三期划拨,具体为:

  1.首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金额的40%,在项目签订管理合同并同时达到如下条件时予以拨付:

  (1)需要成立新项目公司作为承担单位的,完成项目公司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的工商注册,并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2)完成生产、办公场地的基本装修,设备设施基本到位。

  (3)已到位自筹资金与本期申请拨付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1,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第二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金额的40%,在项目实施同时达到如下目标后予以拨付:

  (1)在项目实施期内达到《项目管理合同》的中期考核要求。

  (2)项目承担单位已到位自筹资金与前两期申请拨付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1。

  (3)目标完成良好,产值规模、知识产权申请等考核指标达到项目任务指标的40%以上,产品销售数量完成率不低于50%。

  (4)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3.第三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金额的20%,在项目实施同时达到如下目标后予以拨付:

  (1)自筹资金全部到位,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完成全部验收程序并验收合格。

  (3)经申报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研发机构。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所获扶持资金仅能用于受扶持项目的建设、研发、生产及企业运营费用,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如发放公司员工工资(不包括人员研发费用)、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交通工具、赞助、捐赠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和经费使用效益。经科局可随时查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经科局会同佛山高新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可不定期进行检查,另外需每年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扶持项目,由主申报单位与经科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进度计划、具体要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如重大产业化项目主申报单位成立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实施的,由新项目公司与经科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经科局将单独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经科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项目终止与项目撤项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经科局。经科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由经科局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处理,若不同意调整,按原方案执行。

  项目终止。对于按照项目申报方案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时,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经第三方机构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向经科局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科局审核后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做出是否同意终止项目的处理。对同意终止的项目,如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有结余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将结余资金上缴。

  项目撤项。对于没有按照项目申报方案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进行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科局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做出撤项决定,并向项目承担单位追缴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管理合同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向经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科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最终未通过验收的以及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操作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上述处理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自2019年4月19日试行。本办法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实施,佛山高新区其它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类似政策。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本办法的“以上”均包含本级基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