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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6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量:351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6-19/2019-07-12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上海市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6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26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9〕638号)的要求,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19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认定工作

  (一)认定基本条件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3、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4、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二)申报基本要求

  1、企业主营业务应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指导目录范围;

  2、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见发改办高技〔2019〕638号文附件)打分,得分高于70分(包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流程

  1、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和“申报基本要求”,并且有申报意向的企业提交《申报意向表》(见附件2);

  2、6月中下旬组织召开认定培训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6月19日-7月12日完成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4、7月中旬确定上海市推荐名单。

  (四)认定申报材料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详见《工作指南》附件1);

  2、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详见《工作指南》附件2)。

 

  二、2019年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本市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包括属地央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有分中心的企业集团评价范围不变。

  (二)评价材料

  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详见《工作指南》附件3);

  2、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详见《工作指南》附件2);

  3、享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策情况(详见《工作指南》附件4)。

  (三)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截止时间7月19日17:00,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认定评价咨询

  (一)认定申报咨询

  发展研究中心:李晔 18121388235

  周冰沁 18121388227

  技术进步处:朱镕23112746

  (二)评价报送咨询

  发展研究中心:凌芳 13764422009

  周冰沁 18121388227

  技术进步处:朱镕2311274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政策依据

2016-05-18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