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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于:2020-02-28 关注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顺德实际,起草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 加快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7〕714 号),《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19〕79 号),《佛山市商 标品牌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佛标办〔2018〕4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自辖区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扶持办法或安排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 安全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所资助项目 应为上年度发生且已完成的项目,每一年度内相关单位申请的专 项资金补助分配根据区人大批复的预算额度安排实施。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以及户籍或常住地在顺德行政辖区内的自然人。扶持所涉专利需通过电子申请,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专利申请地、授权地应在顺德区,且资助对象为专利第一申请人。扶持所涉商标的注册人若为自然人,则该自然人户籍或常住地应在顺德区,且在顺德区域内运用所涉商标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采用竞争性分配、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 方式支持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政 府部门确定的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本办法所 称知识产权是指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地理标志。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以及各级专利奖项,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等,提升企业创新创造能力及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30 万元资金支持。其中,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若当年发明专利申 请数比上年增长15%或有效发明专利增长20%以上的,增加支持10万元,共给予3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及省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数比 上年增长15%或有效发明专利增长20%以上的,增加支持10万元,共给予20万元,具体以每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 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 30、20、15 万元。

       (三)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项目,一次 性分别资助最高不超过 15、12、10 万元。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给予每件商标 50 万元支 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复的, 给予每件商标或每个地理标志产品 30 万元支持。


       第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每年预算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一)申请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的,一次性每件资助 申请人 5000 元。

       (二)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 一次性每件资助专利权人4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 授权的,一次性每件资助专利权人 2 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被多 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2 个国家或地区。

       (三)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在获取《商标 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资助金额 为每件商标 1 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运 用。本项目每年预算扶持资金不超过600万元(可用于贷款贴息 及评估费用)。为扩大企业扶持范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家 企业最多可申请 1 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

       (一)企业实际融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含 本数,下同)的,一次性给予8 万元补贴。

       (二)企业实际融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 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补贴。

       (三)企业实际融资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的,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贴。

       (四)企业实际融资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 1200 万元以下的, 一次性给予 35 万元补贴。

       (五)企业实际融资金额在 12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贴。

       (六)企业实际融资金额在 2000 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给 予 65 万元补贴。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入驻顺德知识产权大厦, 打造顺德特色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对入驻顺德知识产权大厦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 50%的年度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 30%的年 度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 20%的年度租金补贴,单个机构每年租 金补贴总额不超过 12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保障快维中心工作开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持续支持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鼓励开展专利保险。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在享受市级专利保险资助的基础上,按实际支出保费的 20%给予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申请资助年度以保单发票 日期为准。

       (三)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每年预算不超过 100 万 元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顺德区域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 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 欧盟国家每宗案件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宗 案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文 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顺德区域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 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宗案件一次性给 予 20 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宗案件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 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为准。


       第十二条 每个申报 PCT 专利申请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项目 的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 费用和代理服务费用总额,且每个单位年度获得 PCT 专利资助与 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个人年度获得 PCT 专利资助与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 额不超过 500 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如当年度所有项目应资助额度超过人大预算资金总额时,根 据项目应资助额度,按比例在实际预算额度内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本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明确规定当年度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评审方法等具体事项,并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佛山扶持通(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每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以当年申报指南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限。一事一议项目,不纳入年度申报项目 范围,具体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单独或联合有关镇(街道)、区属部门等提出专项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办法资金支持项目。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四)所涉商标正在申请、审查或不核准注册,以及商标的 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

       (五)同一商标被重复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相同项目(同一实施内 容,下同)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且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对此作出书面承诺,若因违背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相同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已取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与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可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 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填报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制作并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申报材料至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2.申报项目审核结果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审批程序发文公布当年度扶持名单及扶持 金额,并按法定程序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之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局官方网站、佛山扶持通,或其他政府指定的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公开如下信息:

       (一)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本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时间、条件、扶持范围、材料要求等信息;

       (三)本专项资金每年度扶持的申报名单及对应扶持的项目等信息;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 涉及本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成后,需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执行期到期后2个月内及时备齐验收 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项目验收。属于事后补贴或配套的资助项目不需要组织验收,包括本办 法第七、八、九、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的第(二)、(三)项。


       第二十条 需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依照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接受和配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审计监督、项目验收等工作。需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 支持的方向和项目合同确定的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支付 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专项资金 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项目合同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扶持资金的 决定。对于擅自变更,以及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施行信用惩戒,取消其3年内申请各类知识产权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20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发生确需按规定应资助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