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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0-10-20 关注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扶持办法》经 2020 年 8 月 19 日第十六届 92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6878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探索数字经济下传统特色产业集群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三水区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诊断并运用 5G、人工智能、边缘计算、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快速实施数字化转型,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工信厅企业〔2020〕10 号文印发)、《广东省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 2020 年工作方案》(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0〕492 号文印发)、《佛山市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佛府办〔2020〕9 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水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三水区内注册登记,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企业;在三水区设立办公场所、服务网点且在我区从事企业数字化咨询、改造、维护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字化转型,是指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或委托数字化服务商等方式实施传统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库存和订单管理智能化等数字化改造,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易使用、易维护的先进智能装备和数字化系统,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实现精益生产、敏捷制造、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

  第四条 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高于 18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区符合条件的开展数字化转型的企业和服务商,年度专项资金按照企业申报备案先后顺序安排和划拨,当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不足扶持年度所需时,不足部分在次年的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对企业通过委托数字化服务商对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开展数字化诊断,研究制定企业转型方向、方式和方法并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具有独有知识产权)的,按照咨询服务合同金额的 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最高 1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企业采取自主研发或委托数字化服务商实施等形式,围绕企业生产要素数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及管理链条集成化开展软、硬件开发和改造的给予扶持:企业采取自主研发、数字化改造投入(仅包含数字化改造所需的软硬件研发设计、“上云上平台”基础环境搭建等费用投入,不含服务器、端口设备等硬件购置和维护费用投入)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当年投入的 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每年最高100 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扶持最高 350 万元(不含企业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获得的相关区级扶持);企业委托数字化服务商实施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仅包含解决方案设计、软硬件开发设计、“上云上平台”基础环境搭建等服务费用,不含服务器、端口设备等硬件购置和维护费用)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合同金额的 7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扶持最高 350 万元(不含企业在本政策实施前已获得的相关区级扶持)。本项扶持与数字化转型咨询扶持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人才引进和培养。企业引进大数据分析师、工业网络工程师等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的数字化人才,优先给予人才落户、技能培训等扶持,扶持标准按照各级有关人才扶持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持企业获得本地化服务。对在三水区设立办公场所、服务网点且在我区从事企业数字化咨询、改造、维护服务类业务当年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服务商,在三水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最高 40 元)给予最长三年的租赁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单个服务商租赁扶持累计最高 100 万元,扶持总额不高于其实际支付的办公场所租金金额。

  第九条 加大企业数字化改造融资支持。对企业在实施数字化改造期间新增“保险贷”融资,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 12 个月。对申请“保险贷”续贷业务的企业,合作机构原则上给予无条件续贷,且续贷额度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备案。数字化咨询和改造项目实行常年备案制度,企业自主改造投入完成或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合同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递交备案资料。服务本地化、融资扶持由企业按照该项内容实施满一个完整年度节点自主申报备案。

  1.数字化转型咨询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企业数字化改造咨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和数字化服务商简介、项目介绍、诊断情况和分析、改造方向和实施路径建议等),相关费用清单、发票及转账凭证、现场图片;

  2.企业自主改造备案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简介、项目介绍、项目投入、实施周期、项目使用的技术、项目的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相关费用清单、发票及转账凭证、现场图片;

  3.企业委托数字化服务商改造备案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合同、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和数字化服务商简介、项目介绍、项目投入、实施周期、项目使用的技术、项目的创新性和预期效益),相关费用清单、发票及转账凭证、现场图片;

  4.服务本地化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在三水办公场所图片、当年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复印件、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租金发票及转账凭证;

  5.融资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上一年纳税证明、数字化改造备案资料、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支出证明。

  第十一条 扶持评审。

  1.初审。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依照本办法对备案项目的企业资格和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汇总报给区经科局。

  2.专家评审。区经科局根据申报备案情况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采取现场考察、审查资料、专家问询相结合的方式,对备案项目进行评审。

  3.结果审定。区经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扶持名单和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扶持范围。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申请及划拨。

  1.企业自主开展数字化改造提升的,扶持资金在通过项目验收后一次性划拨。在数字化改造提升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区经科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后,按照扶持总额的 100%向区经科局进行申请(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费用),企业递交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包括:项目支出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验收报告。

  2.企业委托数字化服务商改造的,扶持资金分两期申请:

  (1)第一期:在通过项目评审后按照扶持总额的 30%向区经科局申请(不超过企业当期已实际支付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下同)。企业递交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包括: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2)第二期:数字化改造提升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区经科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后,按照扶持总额的 70%向区经科局进行申请,企业递交扶持资金申请资料包括:与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验收报告。

  3.数字化咨询、服务本地化、融资扶持经申报备案、评审后,由区经科局按照区政府审定的扶持名单和扶持资金安排一次性划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纳入扶持范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资金投入、改造方式和方向、实施周期、预期效果等需进行调整变更的,企业须在形成内部决策或签订补充协议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区经科局报备,由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重新评估并对扶持资金总额、划拨时间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它扶持政策措施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纳入扶持范围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周期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项目通过验收后可按评审审定的扶持金额继续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