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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农农发〔2020〕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市垂直管理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顺德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效益,规范产业园建设流程,强化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我局制定了《顺德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0日
顺德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重要部署,加强顺德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农农〔2019〕2号)、《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农〔2019〕116号)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方案>的通知》(顺农农发〔2019〕6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佛山市顺德区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升产业园建设效益,规范产业园建设流程,强化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经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经市政府审定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单位。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市、区、镇(街道)下达专项用于我区产业园建设的财政资金。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拨付、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分为公益类和企业类两大类。公益类项目是指服务于产业园整体的公共建设项目。企业类项目是指实施主体自主建设、自身受益的项目。
第五条 公益类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或产业园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符合招投标要求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代农业产业园内修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排灌设施、公共停车场、污水污泥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总体规划,园区公用品牌宣传推广等。
(三)组织公益类技术培训、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动成果转化、引进公共技术研发机构及服务、组织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四)其他公共建设项目。
第六条 企业类项目由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建设,建成后向项目建设地所在镇(街道)申请财政资金奖补,最高可按照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财政资金奖补项目如下:
(一)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项目。主要指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及其他与科技相关的项目。该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50%进行奖补。
(二)产业融合项目。主要指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产品储藏、展览中心、农业会展、交易平台、冷链配送和流通设施建设、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及其他三产融合项目。该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50%进行奖补。
(三)农业设施项目。主要指生产大棚和加工用房(单层)、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内部道路改造、供电供水设施、排灌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其中:花卉标准温室设施补助标准为6万元~8万元/亩,玻璃温室为8万元~10万元/亩。水产工厂化养殖(集装箱、圆桶,圆桶深度≥1.3米)设施补助标准为400元~600元/平方米。
企业类项目,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奖补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奖补资金总额确定,不能超过上述项目规定的最高奖补比例。
第七条 企业类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的实施主体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佛山市顺德区注册登记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企业类项目承担单位(含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其中:花卉产业园实施主体要以花卉种植、花卉流通、花卉艺术、花卉展销、花卉科研、农业休闲旅游等作为经营范围;优质淡水鱼产业园实施主体要以水产养殖、水产流通、水产加工、水产展销、水产培训、水产科研、水产平台和品牌建设等作为经营范围。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项目实施地点需在花卉产业园和优质淡水鱼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用途:
(一)建设楼堂馆所。
(二)实施主体经营性开支(包括水电、办公、差旅费、接待费等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其中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成本不属于实施主体经营性开支。
(三)实施主体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四)实施主体担保金和弥补实施主体亏损。
(五)非生产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投资(入股)、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等。
(七)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由镇(街道)组织实施的,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含市级奖补资金)统一拨付至产业园所在镇(街道)。产业园涵盖2个及以上镇(街道)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到镇(街道)。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统筹。年度建设项目完工并完成验收和核定总价后,镇(街道)将奖补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镇(街道)组织各有关实施主体研究,对照市、区相关的工作方案、建设指引、扶持政策、绩效评价办法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要在收到资金使用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奖补资金需实行专账管理,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
第十二条 产业园企业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后,镇(街道)及各实施主体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报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一)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年度《产业园建设项目入库申报指南》,各实施主体按照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类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实施主体按照批准后的资金使用方案,自主开展项目建设。2019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均可纳入产业园建设项目奖补范围。
(二)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入库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形式包括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入库项目经评审后分为“A”“B”“C”三档。具体入库项目补助资金定档标准见下表。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实施主体整理项目建设材料,向项目所在辖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建立“一项目一档案”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评、申报、批复、资金下拨、实施方案、立项申请书、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报告、验收清单、支付凭证、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上为非必须提供资料,供参考)及时归档,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已获得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资金扶持。
项目所在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进行初验,对通过初验的项目加具意见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核定审价。验收内容包括入库项目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入库申报方案完成情况、资金支出情况核实和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等最终核定项目补助金额。核定金额不能超过签订合同约定的项目补助金额上限。
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级别。“优秀”级别按核定项目补助资金100%比例拨付;“合格”级别按80%比例拨付;“不合格”级别不予拨付。由镇(街道)根据最终核算出的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实施主体。
第四章 资金监管及绩效
第十五条 资金按照以下权责进行管理:
(一)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产业园建设的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制定辖区内公益类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协调指导各实施主体制定企业类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拨付奖补资金,负责做好辖区内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遴选实施主体、审批或制定公益类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评审验收、下达奖补资金、资料归档等具体业务,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实施主体结合自身发展需求,遵守产业园建设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要做好项目全过程中材料总结、自我考评、归档备案等工作,定期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信息,各实施主体每月末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项目所在辖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掌握建设进度,并开展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核查。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的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组织自评。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截留、挪用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对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被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市、区、镇级现代农业扶持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