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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1-29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928、8234044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构建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本市场,助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总规模为5000万元,首期经费4000万元。首期资金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由四个镇(街道)按2019年度共享税收收入占比出资。基金到期清理后按区、镇(街道)的出资比例返纳区、镇(街道)财政。

  第三条 资金存续期3年,通过为企业补贴部分贷款利息、向担保机构补贴部分融资担保费用、补偿部分融资风险损失,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扶持企业,特别是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成长。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以及产业化等工作。

  第五条 资金扶持对象为在禅城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禅城区有经济贡献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一)科技型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或本年度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近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5.近3年内,拥有1件(含)以上且有效的发明专利或3件(含)以上且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

  6.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二)工业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仍在库的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具体名单以区统计、区税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三)商业企业是指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具体名单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投资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区投资服务中心相关职责。由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职责:

  (一)统筹资金年度预算。

  (二)对合作银行进行调整,资金动态配置。

  (三)受理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以及风险补偿申请。

  (四)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投资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在资金合作银行开设账户。

  (二)负责贷款贴息拨付工作。

  (三)负责担保费补贴拨付工作。

  (四)负责风险补偿拨付工作。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九条 本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参与运作。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给予资金扶持企业利率、担保费优惠。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及承担部分风险。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提供担保及承担部分风险。

  第十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一)单笔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且时间不超过24个月,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上浮的,贴息部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加点部分,且最高不超过100BP。使用固定利率的贷款转换为LPR利率计算,贴息参照LPR利率加点部分。

  (二)企业上年度对禅城区经济贡献部分10万元以下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上年度对禅城区经济贡献部分10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上年度对禅城区经济贡献部分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采用事后补贴的方式。

  (四)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五)同一贷款项目企业已获得其他政策申报区级财政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

  鼓励企业用资产抵押、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费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一)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贷款,引入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单笔担保融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融资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二)合作担保机构按不高于担保金额的2%/年的比例收取企业担保费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担保金额的0.8%/年。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已经享受担保费补贴的,不再给予贴息,未享受担保费补贴的,企业可以申请贴息。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的融资业务若发生风险,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风险补偿:

  (一)银行直接贷款发生的风险,采取资金与银行直接合作的方式,资金与银行按照4:6承担风险损失,即资金承担风险损失金额为未清偿贷款本金的40%,合作银行承担其余损失。单家企业年度风险补偿最高30万元,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最高为该银行上年度对禅城区经济贡献部分的10%。为保证资金的持续运作,资金对追索回来的债权具有优先的受偿权,追索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40%归资金,最高不超过资金承担的总额。

  (二)通过银行渠道发生的担保贷款风险。首先,由银行分担本金10%的风险,其次,由担保公司对余下本金90%的风险进行代偿。本资金承担的风险比例为担保公司代偿的30%,即风险的27%。单家企业年度风险补偿最高30万元,担保公司年度风险补偿最高为该公司上年度对禅城区经济贡献部分的10%。为了保证资金的持续运作,资金对追索回来的债权具有优先的受偿权,追索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27%归资金,最高不超过资金承担的总额。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融资申请流程:

  通过“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申请,网址:https://fsccrz.chancheng.gov.cn。

  (一)企业注册。经办人用手机号码注册。

  (二)资格认定。企业用注册的手机号登录平台,选择企业类别并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资格认定。

  (三)融资服务申请。资格认定通过后,企业在平台上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提交。

  (四)银行确认合作意向。资金合作银行在平台上填写相关确认合作意向信息。

  (五)初核推荐。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平台上初审并上传《推荐函》。

  (六)尽职调查:合作金融机构在收到借款企业的申请资料和《推荐函》后,及时与借款企业联系并进行尽职调查。

  (七)实质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或者担保。

  (八)贷款发放: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放贷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借款企业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办理流程:

  (一)网上提交:登录“佛山扶持通禅城分厅”,选择贷款贴息或担保费补贴事项,根据要求填报并提交材料。网址:(http://fsfczj.foshan.gov.cn)。

  (二)初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请表单填报是否完整准确等进行预审。预审不通过的,将信息反馈给申请企业。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表单填报不完整的,申请企业须于规定日期前补正并重新提交申请。

  (三)审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复核,对贴息金额、担保费补贴金额进行核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核算结果,拟定贴息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四)终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拟定贴息方案并进行终审。

  (五)政策兑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申报材料。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组织企业申报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一次,企业根据当年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报送材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办理流程:

  (一)当借款企业出现贷款风险损失,在以下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1.未能如约还款的贷款,经法院执行仍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2.未能如约还款的贷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经法院执行仍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二)合作金融机构按双方合作协议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和相应代偿佐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划款凭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佐证材料。

  2.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和申请执行等相关文书。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当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后3个月内向合作金融机构拨付补偿款。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返还。属于本资金的,退还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严控融资风险的发生。当资金项下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借款余额)达到3%时,资金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合作方暂停新增业务的开展,各方共商解决办法。待不良率下降后,再恢复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有权对企业的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26号)、《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禅经发〔2018〕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