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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府〔2018〕48号
2018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合理使用科普专项经费,规范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的科普经费中安排,科普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开展示范创建、科普特色项目、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等事项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扶持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评选、拨付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当年科普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对象为南海区内的社区、学校、学会(协会)、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其它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承担社会公益性科普活动的单位和机构。
第五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成效公开透明。
(二)费用分担原则。对确定支持的科普项目,科普扶持经费提供项目所需部分费用,其余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社会效益原则。对于投入少、社会效益高的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4)鼓励创新原则。对特色科普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六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示范创建扶持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社区、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单位,按照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每个单位对应级别的示范创建项目仅可申请1次扶持。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或通过复审的各类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社区、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以当前获得的最高级别申请扶持资金。
(二)特色项目扶持
对各单位开展的科普特色项目择优进行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科普特色课堂、特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项目、创客教育等,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5万元的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科普特色课堂。以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和本地社会热点等科普主题为主要内容,采取灵活、生动的教学方式,走进校园、社区、厂企,面向大众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2.特色科普宣传教育。针对食品安全、应急避险、卫生健康、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生活和反对愚昧迷信等重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科技活动周、科学讲坛等便于公众参与的科普展览、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用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来认识问题、指导生产生活。
3.青少年科技创新项目。以青少年为主体,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和提升我区青少年的创新创造精神和实践探索能力,鼓励优秀人才的涌现。
4.创客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为切入点,大力推动创客教育探索,多形式常态化开展创客教育,提高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
5.其他。其他有创新的科普特色项目。
(三)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单位的学校,按照5万元、3万元、1万元、5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国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按照1万元、5千元、3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对当年获得市、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项目,分别按照1千元、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
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奖励扶持应按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一)发布。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原则上根据区财政资金安排按照扶持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在申报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出扶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文件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获奖证书、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经申报单位签字盖章后并按要求提交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具体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核定。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核,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特色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考察或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经费划拨。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经立项的特色项目,其承载单位需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绩效目标等内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拨付资金,以及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需在合同执行期满后,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第十条 特色项目承载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可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资金拨付或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及与科学教育或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档案,按财政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计。
第十三条 科普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