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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产学研合作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科创〔2019〕11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19年11月20日
珠海市产学研合作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重点、有效整合资源,推动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研发合作活动及省重点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基础课题研究工作,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三条 项目资金采用项目制方式进行竞争性分配,支持方式包括事前支持和事后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个人按政策择优予以支持,已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包括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环保交通装备、新能源与新材料、高端电子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智能家电电气、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打印设备与3D打印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学科领域是指《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重点领域项目实施方案》(粤科基字〔2018〕213号)提出的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海洋科学、人口健康、工程科学和数理与交叉前沿等八大重点领域及相关专业研究方向。
第六条 不予支持情形。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不予申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等工作。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审核并批复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的日常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包括含港澳地区在内的全国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或我市以政府合作协议引进建设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共同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作内容属于科技研发活动的范畴,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并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具体条件参照申报指南规定。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科研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目标。且合作项目具有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项目实施后能够产业化应用,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大的税收贡献。
(六)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享受过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在法律上存在从属关系的产学研合作,不在本项目资金支持范畴。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市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实施期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企业当年最多只可申报1个项目,且市财政支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30%。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以事前立项的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优先支持各区(功能区)承诺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四章 基础与应用基础课题研究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我市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在省重点学科领域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内容属于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范畴,符合省重点学科领域,并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专业研究方向。
(二)申报人应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且要求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能保障项目研究时间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具备承担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即“依托单位”)主要为珠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包括高等学校(含外地高校的珠海校区)、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和行业组织,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等类型单位。要求具备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基础条件、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等,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四)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项目,须由依托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延长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验收结题,或出站后继续留在依托单位从事相关研究。
(五)项目成果形式以科技报告、论文、专著、专利、人才培养、国家项目获取、国际交流、学术贡献等形式为主。项目负责人在本学科领域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基金、计划项目能力有较大提升,至少应产出1篇具有较高学术质量的论文,鼓励在国内优秀期刊公开发表。
(六)项目负责人因承担珠海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取消其作为申报主体承担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的,不得申报本项目。
第十七条 资助强度为10万元/项,实施期不超过3年,原则上每个申报人当年最多只可申报1个课题。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按照省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以事前立项的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章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我市的省实验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研究实验基地等对外开放共享其科研设施与仪器,通过统一规划管理面向社会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支持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在广东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用于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的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相关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补贴以事后奖补的形式无偿资助。对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平台对其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情况,按照其上一年度经服务平台确认、低于市场价平均收费标准的服务收入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项目评审与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研究制订并发布年度产学研合作及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项目资金的申请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原则,各单位(或个人)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经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资料。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
(四)项目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及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下达。公示后没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确定给予事前支持的竞争性分配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立项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期限、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安排,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明确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道德建设。项目资金申报与使用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范畴,科研项目不得违背科研伦理道德。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七章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二十四条 对事后奖补资金,由企业或机构自行统筹安排使用,专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开发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扶持的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债务偿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八章 事前支持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获得事前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执行期与立项申报书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明确验收标准及经费使用计划。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项目总投资必须采取台账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约定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政府扶持资金。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已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达成合同指标的可办理结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实施,又或因产业发展环境变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终止,全额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监督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区及其相关政府部门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反馈。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自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评级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列入政府征信系统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从市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产学研合作、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