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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表于:2019-01-01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高科〔2019〕180号


区纪工委、区人大办、区直属单位、唐家湾镇、区(镇)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区(镇)属企业:

  《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

  2019年10月22日


珠海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参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激发企业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

  本办法涉及到的企业经济指标核算口径为: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按年产值核算,服务业企业按年营业收入核算。年产值(营业收入)及增速、增加值率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纳税总额以区税务局数据为准。

  第三条  深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二)对纳入全市综合创新能力前50名、税收贡献前50名、成长性排名前50名三个名单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三)对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增加值率40%以上、纳税总额在我区排名前5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20%以上,奖励1000万元。

  2、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25%以上,奖励1500万元。

  3、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30%以上,奖励2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新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新型研发机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对协议引进并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适用本条款。

  第五条  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对2018年以来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只奖励一次。对新认定为更高级别的企业研发机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

  第六条  对孵化器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扶持建设的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平台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七条  对我区主导产业内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固定工作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仪器设备(含软件)价值300万元以上,可为我区主导产业提供研发试验、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技术服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区科技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考察后,认定为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内企业向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买服务,按经核定的实际发生费用,对购买服务企业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产业部门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和机构,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另有规定除外。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原《珠海高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珠高科〔2018〕216号)、《珠海高新区扶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办法(试行)》(珠高〔2017〕46号)、《珠海高新区鼓励市场化主体建设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暂行规定》(珠高〔2016〕31号)、《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暂行规定》(珠高〔2016〕37号)、《珠海高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珠高〔2016〕26号)同时废止。

  原《珠海高新区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暂行规定(修订)》(珠高〔2016〕55号)有效期内已引进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

  《珠海高新区扶持在孵小微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珠高〔2016〕12号)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房租补贴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