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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培育大型企业分类扶持若干政策措施

发表于:2020-05-29 关注 

佛山市高明区培育大型企业分类扶持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部署,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加快落实“强核工程”“立柱工程”“强链工程”“优化布局工程”“品质工程”“培土工程”六大工程行动,重点培育我区1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亿元、2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2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至50亿元、3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倍增的成长性工业企业。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20〕2号)及《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佛经信函〔2018〕10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措施所扶持的企业范围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高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生产经营在高明区境内的工业企业。本措施所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在高明区税务部门入库期计算的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额。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等。本措施所称“零地倍增”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的工业企业不增加用地规模和用途,在现有土地上提高土地资源产出效益,实现效益成倍增长。申报企业近5年来在省、市及区工业和信息化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四条“首超企业”扶持

(一)“首超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跨越一定数额的大型工业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首超企业”),对应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扶持资金,其中,50%的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补助。

(二)申报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较上年度有所增长突破,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申报企业不得申请低于基准档级所对应的扶持补助。已获得过该档级扶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同档级扶持。

第五条 先进装备制造业扶持

(一)推动重大装备产业项目落地

1.对我区辖区内自2019年7月1日之后投入超200万元的新引进、新建、扩建的装备制造业产业化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进行事后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已完成投资需要在100万元以上,且已完成固定投资额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优先支持已完工项目;

3.重点鼓励、扶持设备购置投入,建筑工程方面的固定资产投入按30%折算,办公用品、汽车等不列入计算;

4.已享受省、市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扶持资金的项目除外。

(二)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推广

1.对我区企业购买使用省内、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进行扶持,购买成套设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关键部件售价在20万元以上,按照售价的5%进行扶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广东省企业的产品或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项目产品。

第六条 企业倍增扶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实现倍增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扶持,其中,50%的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实现“零地倍增”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实施“工改工”(工业厂房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实施“工改工”投产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倍增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已享受本条款扶持补助的企业不得再申请第六条的扶持补助。

第八条 企业创新扶持年主营业务收入2千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10%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扶持,其中,50%的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补助。研发费用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归集。

第九条 企业“专精特新”扶持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在细分行业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领袖地位,产品符合“专精特新”的要求,通过佛山市认定并纳入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在政策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扶持,其中,50%的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补助。

第十条 企业军民融合扶持对于军民融合型工业企业新取得或者复评通过相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每项资质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扶持。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或采购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实现金额给予最高5%的资助,政策有效期内累计最高资助50万元。具体由区委军民融合办负责组织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降低用地成本扶持工业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增资扩产,新增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开拓市场扶持对获得“首超企业”、企业倍增、企业创新和企业降低用地成本扶持的工业企业,每年参加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各类工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不少于3个的进行补贴,每家工业企业补贴3万元参展费用。申请企业当年参展费用实际已支出累计须超过3万元(剔除省、市级补助部分)。已享受区政府参展补贴的除外。

第十三条 获得“首超企业”、企业倍增、企业创新和企业降低用地成本扶持的工业企业,参加国外双反(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一次性对按核定诉讼费支出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提升扶持

(一)获得“首超企业”、企业倍增、企业创新和企业用地成本支持的工业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引入国内外知名机构,帮助研究发展智能战略开展智能化生产流程再造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累计最高30万元;

(二)企业须通过省、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认定;

(三)开展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应当属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或扩产投入的设备或项目;

(四)已申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的项目不再重复扶持补助。


第四章 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通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委军民融合办等单位按照分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组织扶持(补助)专项申报和受理。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三)初审:各镇(街道)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申报资质,核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申报过同类型扶持并出具初审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和组织现场核查。

(四)复审:各镇(街道)初审通过后,将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复审。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会同区税务等部门共同审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资格审核,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形成复审意见。第三方机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所需资金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编制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五)制定扶持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征求意见、公示: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复审意见,制定扶持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征求各镇(街道)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将扶持资金安排方案的拟扶持名单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进行调查,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告知相关申报企业。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制订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六)拨付。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下达项目安排,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拨付要求及时拨付扶持(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复印件。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三)符合本措施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提供项目已投入的投资材料。如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展位费等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的还需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四)符合本措施第七条的、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五)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恶意转移经营数据等套取财政扶持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没有按照本措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创新人才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进行补助的,一经查实,我区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高明区相关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同时符合我区其它相关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股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