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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办法

发表于:2021-09-07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3035038)。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佛山市禅城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步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和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全面发起“村改总攻坚”工作部署,坚决打好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攻坚战,结合《佛山市村级工业园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要求,进---步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快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速度,打造高品质城市空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村级工业园“工改工”拆除重建类或综合整治类升级改造项目。已纳入旧村居连片改造范围内的村级工业园、实施征收及协议收储的村级工业园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村级工业园“工改工”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须已纳入我区已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的村级工业园改造范围,项目最终的奖励面积以实际测量复核为准。

  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村级工业园现状用途为工业,在不改变现状用途的情况下通过局部改扩建、外立.面整饰的方式达到环保、消防、安全生产整改要求的改造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奖励资金项目包括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奖励、待开发租金补贴、改造成效奖励。所有奖励资金均由区、镇(街道)按照50%: 50%比例承担。


  第二章资金扶持奖励

  第五条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奖励

  (一)拆除重建类奖励

  1.可申请拆除重建奖励的村级工业园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项目用地符合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项目地块连片面积不少于30亩,项目建成后容积率不低于2.0(含2.0 ).

  (3)属于“工改工”项目,即项目用地现状为工业用途,规划建设以工业用途为主。

  2.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奖励对象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3.拆除重建类保留集体性质项目的奖励额度为50万元/亩,项目用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的,则奖励额度为80万元/亩。

  4.拆除重建类项目用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后,以挂账收储方式纳入政府储备进行公开出让的,出让总成交价款扣除相关计提资金后全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原权属人;办理协议出让的,需补交的出让金扣除相关计提资金后全额补偿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原权属人。

  5.拆除重建类奖励分两期进行申请。第---期申请时间为项目用地的地上建筑物已拆除完毕,奖励金额为项目奖励总额的60%;第二期中请时间为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完成地上--层建设,奖励金额为项目奖励总额的40%。

  (二)综合整治类奖励

  综合整治类项目的奖励对象为实际改造主体,奖励额度为1万元/亩。经属地镇(街道)对整治项目进行验收并报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攻坚领导工作小组备案后,给予--次性奖励。

  (三)各镇(街道)每年测算项目建设亩数,并编制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的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项目奖励资金预算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汇总后联合各部门初审后,由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进度拨付给镇(街道).

  (四)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奖励资金在每年年底进行清算,当年下达的奖励资金未使用完毕的部分,由区财政予以收回或者批准镇(街道)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待开发租金补贴。奖励对象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从项目用地旧建筑物拆除并通过镇(街道)验收之日(不含本日)起算。其中:

  (一)属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并纳入政府储备后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的项目,补贴奖励期限为验收之日(不含本日)至签订出让合同之日(含本日)(时长不超过三年)。奖励额度为第---年8万元/亩,第二年5万元/亩,第三.年2万元/亩。

  (二)属于保留集体性质的土地流转的项目,补贴奖励期限为从通过验收之日(不含本日)起至签订土地流转合间之日(含本日)(时长不超过两年),奖励额度为5万元/亩·年。

  ( 三)属于保留集体性质自行开发的项目,补贴奖励期限为从通过验收之日(不含本日)起两年,奖励额度为5万元/亩·年。

  由镇(街道)根据属地项目拆除情况,按季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区级负担资金拨付给镇(街道)统-一划拨。

  第七条改造成效奖励。奖励对象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及园区改造投资者。其中,园区改造投资者必须是独立法人,实际经营、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禅城区范围内;产业类型符合禅城区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

  (一)改造项目改造模式为拆除重建类,项目用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工业用地。

  (二)奖励期限为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含当季)连续七个年度。

  (三)奖励办法为:对园区入驻年纳税额1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以入驻前--年度在禅城区区级留存税收为基数,按超基数部分的50%奖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改造投资者。奖励资金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改造投资者各分享50%。

  由镇(街道)每年根据园区企业税收情况,向区财政局申请改造成效奖励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将区级负担资金拨付给镇(街道)统--划拨。

  园区改造投资者需协助镇(街道)对已入驻园区的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做好统计跟进和相关政策服务,确保应纳入统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各镇(街道)应做好属地监管工作,全方位跟进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项目,建立日常监督巡窳制度,密切跟进项目进展,并落实定期报送制度。

  第九条﹑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项目的产业引入、投入产出、资金拨付节点等作出相应要求。

  第十条﹐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安排方案;(二)协助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做好与镇(街道)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区税务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负责审核企业税收入库额和市区级入库额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定期向区村级工业园攻坚领导工作小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曾领、截留、挤占、挪用区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市禅城区村级工业园“工改工”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佛禅府办〔2019〕26号)、《佛山市禅城区“工改商”“综合整治”村级工业园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佛禅府办〔2020〕 28号)等文件以及各镇(街道)依据上述文件制定的扶持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8年以后已根据佛禅府办〔 2019〕 26号、佛禅府办〔2020〕28号等文申请或领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村级工业园区改造项目,仍参照原文件标准执行。未申请或领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村级工业园区改造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