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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1-10-09 关注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1年,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制定背景

  为提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经济发展动能,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完善的产业发展奖励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佛府〔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我委在广泛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和多轮修改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为七个章节:总则、职责分工、产业扶持方向与奖励条件、奖励措施、申报及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 阐明了文件的制定依据及制定目标,并明确了相关的资金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本部分包括《若干措施》第三条到第五条,详细说明了政策涉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职责。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发展局负责政策编制及相关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负责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拨付以及相关财务验收及监督工作;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协助开展项目备案、申报、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产业扶持方向与奖励条件 本部分包括《若干措施》第六、七条,明确产业扶持方向,并规定了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产业扶持方向。以“智能化”“高端化”为主要产业导向,围绕佛山高新区“3+3+X”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引入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项目,电子核心、生物医药与健康、生产性服务业三大特色产业项目,以及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报单位为佛山高新区新落户或在佛山市外迁入的(不含市内或区内搬迁),依法在佛山高新区(含拓展区)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申报单位截至申报之日注册不满两年;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产业扶持方向;4.申报单位的项目须为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各园管理局作为第一招商人引入的项目,项目落地前须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园区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5.申报单位须承诺申报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佛山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购买土地用于投资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的申报单位须承诺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5年内不迁离佛山高新区;6.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必须已纳入本市统计,若在本市注册经营不满1年,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7.申报单位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申报单位为新注册一年内的企业,其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奖励措施 本部分包括第八条到第十二条,按照项目落户奖、总部经济奖、新兴产业奖、重大项目奖、项目引荐奖五个类别进行明确。

  (一)项目落户奖。对新落户的生产制造类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不超过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予以支持奖励。

  (二)总部经济奖。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广东省企业100强在佛山高新区新设立(含迁入)全国总部的,在获得项目落户奖扶持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奖;设立(含迁入)区域总部的,在获得项目落户奖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经济奖。

  (三)新兴产业奖。对符合本文件产业扶持方向,且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中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范围,并拥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特征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标准给予一定的购置物业、租赁物业、设备购置补贴扶持。

  (四)重大项目奖。对于具有特别重大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以及突破《若干措施》内容标准的项目,可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办(局)、各园管理局、下属公司等相关部门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以“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五)项目引荐奖。对将有效投资项目信息、有明确投资意向客商介绍至佛山高新区,协助双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洽谈、考察和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中介作用的引荐单位,在所引荐项目获得“项目落户奖”、“总部经济奖”或“重大项目奖”认定的前提下,按照生产制造类项目经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缴注册资金的0.7%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申报及奖励程序 本部分包括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申报流程、资金比例、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内容。

  (一)申报流程。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 集中评审”方式,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二)资金配套。扶持资金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资金拨付,各园管理局可根据自身财力予以配套支持。

  (三)资金拨付。1.项目落户奖在项目实施期内分两期依次拨付:第一期:在项目所在支持名单公布后,拨付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第二期: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拨付奖励资金总金额的50%。2.重大项目奖根据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一事一议”审批结果按要求拨付。3.总部经济奖、项目引荐奖在支持名单公布后一次性拨付。4.新兴产业奖中的购置物业补贴在支持名单公布后一次性拨付;租赁物业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在支持名单公布后按年度进行拨付。5.支持名单公布后,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将奖励资金(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部分)拨付至各园管理局,由各园管理局根据资金拨付要求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本部分包括第十六、十七条,主要说明了各参与主体在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过程中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 附则 本部分包括第十八到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文件在使用原则、有效期限、解释单位等方面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