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 年)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 年)

发表于:2021-11-17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 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 —2023 年)》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 8629369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6 日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办法(2021——2023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决策部署,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年)》(南府办函〔2021]39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区“四上”企业提质增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对“四上”企业及商(协)会进行资金奖励。其中:对“四上”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对商(协)会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对于当年“四上”企业的奖励资金,镇(街道)财政承担的比例分三种情况: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四上”企业培育相关目标任务达10%或以上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35%执行;完成区政府下达“四上”企业目标任务且超额不足10%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20%执行;其他情况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执行,但镇(街道)财政承担的比例最高不超过70%。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21至2023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简称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四上”企业包括以下四类: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资质以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拥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二)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且成功辅导南海区工业企业在2021至2023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的地方黑名单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第六条本本办法所称“首次进入名录库”,指的是企业自2017年(含2017年)以来第一次进入名录库,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第七条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0+X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X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由区税务局予以核定。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工业企业(含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4万元;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每辅导1家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商(协)会辅导。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本办法所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指的是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的增长率大于或等于10%,由区统计局予以核定。

  第九条名录库内非工业企业因主营业务改变转为工业企业的,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南海区外迁入区内的,视同“首次进入名录库”,可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如该企业已享受过以往有关南海区级“四上”企业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计算奖励资金时需扣除已获得的区级扶持资金。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附件2);4.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合同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统计局把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简称名单)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

  2.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名单内企业申报,以及区税务局提供名单内企业的纳税额增量情况。

  3.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5.区经济促进局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6.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中请拨付资金。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商(协)会申报。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商( 1协)公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亦,公示期月日本B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贡本刃法所沙次选次定搞.形成预算编制;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奖励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保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监察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条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

  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推荐相关商(协)会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提供辅导;组织辖区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申报奖励资金;收集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核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区经济促进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奖励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至企业或商(协)会。

  第十八条﹐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如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纳入“佛山扶持通”平台申报或“秒报秒批秒付”改革政策事项,应按照“佛山扶持通”平台或“秒报秒批秒付”改革政策事项有关要求,对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管理、监督等流程以及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商(协)会,其获奖资格自然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 2020—2022年)》(南府办〔2020 ] 13号)同时废止。但对2019年、2020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的扶持奖励可继续按南府办〔2020〕13号文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奖励期间发生搬迁的新入库“四上”企业,其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区内搬迁且不涉及纳税额增量奖励的,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由入库时企业所在镇(街道)负责。

  (二)区内搬迁且涉及纳税增量奖励的,搬迁之前年份的奖励由迁出镇(街道)负责;搬迁当年及之后年份由迁入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