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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地方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二)企业技术改造单位应有完备的技改立项或备案手续。
(三)本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行业。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占技改项目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60%,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0%;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五)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的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电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等3个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扶持办法按原已报经省政府审定的政策执行。
(六)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行业的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绿色发展和企业的兼并重组。
(一)扩产增效。主要扶持企业优化投资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主要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培育建设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
(三)设备更新。主要扶持企业有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的使用。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相关资源,重点支持一批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组织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同时,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
(五)绿色发展。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用先进生产力替代落后生产力,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工程,在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建材等高能耗产业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工程;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重点支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重点支持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采用股权投资、基金、贴息、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一)股权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可采用设立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的方式,按市场化原则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三)贷款贴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原则上按以下要点支持:
1.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贴息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发债等借款,用于技改项目的资金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30%。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2.贴息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贴息额及贴息时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申报通知中具体明确。
(四)事后奖补。
1. 2015-2017年,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市县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市县财政扶持力度等因素分配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即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采取事前备案、事中报告、事后奖补的方式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等审核后统一拨付。具体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市、县的奖补由各市、县政府参照省做法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2.对企业电机能效提升、淘汰落后产能等给予事后奖补。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标准法等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报批。其中公示制度采用省、市两级公示制度,申报企业所在地市经信、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拟申报或安排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或安排计划先进行公示。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性扶持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组织审核后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采取合规性审核实行事后奖补的项目,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按规定先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再由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据实与省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扶持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按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合规性审核实行事后奖补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资金结算申请,对各地上报申请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需下达项目计划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资金结算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或结算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