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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发表于:2018-01-01 关注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01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监测、指导与服务,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转发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14〕9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农业局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第三条 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首次认定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接受监测评价,监测合格的保留市级示范社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五条 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当先取得市级示范社资格,国家、省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为:按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附件1)进行评分考核,满足基本条件,且综合得分达到80分以上。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工商注册成员数5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营业执照、公章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4.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牌,总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5.由公司等法人单位牵头成立的合作社,在资产财务、管理机构等方面要独立于该公司等法人单位之外,产权界定清晰。

  6.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规范的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2.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近三年至少要有一个年度实行盈余分配;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监事会履职到位,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核查。监督结果应在固定公开栏及时全面向社员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查询和质询。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2.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没有出现财务亏损。

  3.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餐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直接把农产品销往境外,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3.统一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培训次数在1次以上,培训本社社员每年30%以上、2年50%以上。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拥有“三品二标一名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农业类的广东省名牌产品)中的1项以上。

  3.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4.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近两年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中,合格率达到98%。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信用合作,没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近3年无财政、税收、土地使用及建设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参加市级示范社评定实行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2);

  (二)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三年盈余分配情况证明材料;

  (五)按照本办法认定评分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3月底前,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各申报单位的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并提出核查意见、盖章确认,于4月中旬,将核查同意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区业务主管部门。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填写各申报单位的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并提出初评意见、盖章确认,于4月底前,将初审同意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

 

  第四章 评定

  第十条 市农业局组织成立评定工作临时机构(在市农业局内设科室抽调人员组成评定工作小组,或在市农业局监督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对各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查评定。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一)评定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各区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书面佐证材料不够齐全的,根据需要要求申报单位定期补充完善。

  (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评定工作临时机构采取现场查看、电话访问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三)评定工作临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市级示范社名单和审查意见,提交市农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四)市农业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佛山农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局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经评定后,每满两年实行一次专项监测。具体程序:

  (一)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3月底前,填写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表(附件3),报所在镇(街道)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

  (二)镇(街道)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于4月中旬报区级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

  (三)区级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对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监测意见,于4月底前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结合各区监测意见,组织对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级示范社进行监测评价。经监测拟定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7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级示范社,视为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市级示范社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单中删除。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日常监测。市有关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示范社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维护成员利益等事项进行日常监测。如监测发现市级示范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1.不符合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规定的基本条件;

  2.被查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3.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市级示范社,按本办法要求接受监测评价,不需要重新申报和评定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社更改名称的,应在工商办理变更的2个月内,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各区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佛农〔2012〕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在册的市级示范社,继续保留资格,2019年度开始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实施专项监测,不符合本办法条件规定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附件:1.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

             2.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3.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主要指标运行情况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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