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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佛府办〔2013〕48号
2013年6月26日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市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和农业科技推广,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组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二)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认定范围及评分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农产品生产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种植、养殖以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2.农产品种业型。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的企业。
3.农产品加工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4.农产品流通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5.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6.农业生物技术型。指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从事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与疫苗的企业。
7.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指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的企业。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
(二)评分办法。
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评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市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规模。(财务数据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20分)
(1)农产品生产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企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成品鱼养殖面积500亩以上;工厂化养鱼水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畜禽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5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
(2)农产品种业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5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企业:蔬菜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水果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200亩以上,且企业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包含区级)良种场证书
畜禽养殖企业:年出栏鸡苗1,00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鸭苗5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鹅苗50万只以上,或年出栏猪苗1.5万头以上。
猪苗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加工或流通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企业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计0分。
(4)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①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5)农业生物技术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6)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
①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③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④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2.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3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10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10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10分,A级以下的扣3分。
3.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10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4.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累计计分,最高计10分。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2)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认证、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3)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5)农业部定点市场、商务部双百工程市场、绿色市场认证等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5.加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依规加分,最高加20分。
(1)企业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带动农民10人,计2分,每增加5人,增计1分。
(2)企业聘请本市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3)企业以财物捐助、定点帮扶、扶贫助学等形式,每年帮扶农民达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4)企业以举办技能提升、技术指导等免费培训班的形式,每年培训农民数量达100人次,计2分,每增加10人次,增计1分。
(5)企业免费向农民派发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每年派发对象达100人,计2分,每增加10人,增计1分。
(三)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除第1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供考核组实地考察时备查。
1.《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由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5.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6.所在镇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7.所在镇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8.企业产品竞争力的证明材料。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请。
(二)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局推荐。
(三)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初步名单将在市农业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审定后确认公布,并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五)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已经取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监测与管理
(一)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接受监测评价,监测合格的保留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取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农业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农业部门的有关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三)实行市农业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市农业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将监测评价材料报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
3.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农业局。
4.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监测评价。
5.经监测合格的市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7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保留“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牌匾。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向社会公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龙头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2.由于生产管理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4.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5.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评价中,农业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材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
6.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五)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
五、附则
(一)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