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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4-26 关注  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三经科发〔2017〕11号

  2017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佛科〔2015〕175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三水区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的创新成本,引导和鼓励其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券经费500万元。区级创新券年度额度实行先申请先补助原则,补助完即止。

  第四条 创新券限用于获券对象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以下服务:

  (一)研发设计服务;

  (二)科技金融服务;

  (三)知识产权服务;

  (四)检验检测服务;

  (五)科技中介咨询服务;

  (六)本年度申请指南发布认可的其它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及额度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在我区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要有自主研发经费技入和研发活动,在申领年度内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

  (二)补助额度

  每家申请对象每年申请创新券的额度以万元整数为单位,最高额度30万元,但申请1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企业,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

  2.上年度获市级税前研发费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

  获得创新券的对象(简称获券对象)在使用三水区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入。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兑现的补助经费占服务总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0%。同一服务项目已获得区级以外创新券补助和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服务项目不能重复申请。

  第六条 创新券相关办理程序

  (一)创新券的申请

  1.区经科局每年发布创新券申请指南的通知。

  2.申请对象填写申请资料,并报所属镇(街道)经促局备案推荐至区经科局。

  3.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

  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创新券的发放

  区经科局对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发放手续。获得创新券的对象须在发放之日起一年内购买规定的专项服务并进行兑现,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四)创新券的兑现

  1.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新券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将分两次(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区经科局、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向经审核通过的获券对象兑现补助经费。

  2.获券对象兑现创新券时,持创新券批复文件和相关兑现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到区经科局申请兑现。

  第七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经科局制订创新券相关政策文件,负责创新券的设计、运行监管和经费预算编制,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兑现材料,汇总年度实际兑现的创新券补助金额。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经费的监管,对创新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创新券的监督及管理

  (一)获得创新券补助的对象应规范使用财政资金2自觉接受区经科、财政、各镇(街道)经促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和使用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区分创新券和其他研发费用的支出,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

  获券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经科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创新券使用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创新券使用情况;

  2.年度申报和获得知识产权情况;

  3.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包括企业内部立项和政府立项项目等)和科技成果转化(包括新产品、样机、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等)情况;

  4.其他创新内容。

  获券对象不按要求提交《创新券使用情况表》,将影响下一次创新券的申请资格。申请对象须结合自身实际,实事求是地申报区级创新券的使用额度,对当年兑现额度低于申请额度的60%,下一次的申请额度将不能高于本次的兑现额度。

  (二)区经科局、财政局对创新券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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