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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8-02 关注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盘活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区政府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企业积极创新,而发放的“代金券”,主要用于兑现创新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券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单位先申请先获批,当年额度用完即止;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受托单位)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等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券类型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新券为5万元,申请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可放宽到5000万元(含)以下;

  (三)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良好小微企业创新券为10万元,申请企业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1件或以上(共同申请发明专利的申报单位,排名在前2位即有效);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上年度税前研发投入2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份发布创新券申报指南。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先由受托单位受理和形式审查,然后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和受托单位公示,再由区政府审批,最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公布和受托单位发放。

  第八条 受托单位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署名形式向受托单位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创新券可兑现以下服务:(一)研发设计服务,包含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和专利转让等;(二)科技金融服务,包含科研项目专项审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专利评估和商标评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等;

  (三)知识产权服务,包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和专利代理服务等;

  (四)检验检测服务,包含产品质量检验、产品安全检测和环境监测等;

  (五)科技中介与推广服务,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辅导、工程中心资质认定辅导、科技查新报告,专利法律服务和商标法律服务等;

  (六)经区政府同意的其它创新服务。

  第十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1年内使用有效,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第十一条 向区内、外服务机构购买的服务,创新券按不高于服务金额的50%(区内)、40%(区外)进行兑现。

 

  第四章 机构征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服务机构征集指南,明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最后公布具体名单。

  第十三条 对服务机构的公示时间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署名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经公布的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质量,不可申领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211”工程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机构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纳入创新券服务内容。

 

  第五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每年5、11月份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材料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现拨付。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合格材料汇总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企业。

  第十八条 已获得上级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兑现区级创新券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对成功申请创新券但恶意占用额度而不使用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权利1年。

  第二十条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单位,撤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政府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不定期对服务机构进行督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警告或撤销;对虚构服务项目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

  申报材料要求

  一、小微企业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小微企业创新券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税务机关受理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年注册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四)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证书或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证明(仅要求申请10万元小微企业创新券的单位提供)。


  二、良好小微企业创新券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良好小微企业创新券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税务机关受理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当年注册登记的单位不需提供);

  (四)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证书或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证明。

  三、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创新券有效期内履行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创新券有效期内获得的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四)创新券有效期内开具的创新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