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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促进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7-27 关注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顺德区促进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2]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所称创意、设计机构是指从事(或主要从事)上述创新、创意活动的区内专业设计创意公司或制造企业内的研发设计部门。

  第三条 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业创意设计的行业氛围营造,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活动开展以及骨干企业、重点项目、服务平台、优秀人才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按照本办法和《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4]332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促进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部门可以参照区有关规定,安排配套经费加强辖区内的工业设计创意产业促进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扶持和促进本区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指的无偿资助是指对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将财政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方式。

  第六条 开展区工业设计促进活动支持计划。

  (一)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设计环境氛围营造、设计价值理念宣传、设计培训教育、设计区域品牌推广、设计服务对接、设计国际交流等专门促进活动项目,经申报评审纳入工业设计促进活动计划的,单个立项项目扶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在本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的工业设计创意会展、工业设计竞赛等活动,打造工业设计展示交易、竞技交流的平台。

  第七条 开展工业创意设计中心的认定和扶持计划。

  (一)支持优质工业设计机构、创意企业及制造企业发展,对经申报评审认定的区级工业创意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创意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或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偿资助,对获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偿资助。同时被授予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及区级工业创意设计中心的,按最高标准给予资助,但已获得资助的资金不再重复发放。

  第八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设计企业申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工业设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偿资助。

  第九条 重点支持广东工业设计城等园区建设和发展。鼓励依托园区建设工业设计实验室、公共数据库等重点设施和服务平台,完善园区的技术、信息、融资、人才、交易等配套服务,经申报评审纳入区工业设计重点平台建设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推进设计和制造“伙伴计划”项目,鼓励本地制造企业与优秀工业设计机构深化合作,提高产品开发的资源整合运用和集成创新水平。对设计机构与制造企业达成1年以上、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深层次合作,经申报评审纳入“伙伴计划”的合作项目,给与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设计机构入驻经区以上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区。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机构,连续入驻满3年,按该3年租金总额的45%一次性给予园区租金补助,单个机构租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租金补助的机构不得重复申领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设计成果申请各类专利,鼓励在设计创意园区引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园内企业提供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培训、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对入驻区内经认定的设计创意园区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领园区租金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骨干设计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区的政策性投融资公司对符合一定条件并具有设计、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优势、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设计企业,进行权利质押融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支持区内设计企业、设计师参加境外设计专业展会或设计考察活动,提升本区设计企业和设计人员的国际视野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加大对工业设计创客平台的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吸引专业工业设计企业和设计人才集聚,努力形成涵盖项目发现、团队构建、投资对接、商业加速和后续支撑的全过程链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细化申报各有关要求,并在每年上半年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本办法有关项目的申报。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区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资助的申报方向、专题、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当年度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区级工业创意设计中心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创意设计中心包括工业创意设计企业和制造企业的工业创意设计中心(部门),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企业管理制度。

  (二)机构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经营规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创意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机构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三)具有较强的工业创意设计创新能力,拥有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工业设计团队,工业设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设计业务带头人。

  (四)近两年工业设计工作业绩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工业设计的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工业创意设计中心(部门)推出的设计成果能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

  (五)在以往服务企业中有取得显著效益的成功案例,设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业设计重点平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平台建设单位须从事设计、技术等相关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具有运作平台的实力和能力,在业内有较高信誉度。

  (二)平台须符合顺德工业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方向,围绕产业发展需要提供配套服务,具有一定的整合、共享和服务的属性。优先支持公共性、基础性和优势领域的平台项目。

  (三)平台有一定的运作资金来源,配有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具有可持续运作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区工业设计促进活动、区级工业创意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重点平台建设项目、“伙伴计划”项目的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的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资助名单及金额,在顺德经济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我区相关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规定拨付资助资金。对需签订实施合同的项目,签署合同后再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对国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租金补助的资助申报,按第十九条的相关程序进行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但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项目时,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设备、软件等购置和用于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试验、实验、测试、咨询、推广、场地建设及申报知识产权保护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将追回已拨(使用)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区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区政策性投融资公司按照本办法和《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4]332号)有关规定,对有关资金项目实施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项目验收结题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顺经发[2014]320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顺德经济网上公开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项目公示情况、项目经费下达文件、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