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型科技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新型科技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8-06-21 关注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新型科技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智库对我市 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和西部科技中心建 设,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决定在我市建 设一批新型科技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智库,是指为提高科学决策能 力,面向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持续 开展前瞻性、针对性、战略性和现实性重大问题研究,拥有专业 领域的软科学研究团队,为我市各级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重大 决策提供高质量智力支持的咨询研究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坚持“政策牵引、问题导向、科学实 践、稳步推进、滚动支持”的原则,在科技创新若干重点领域(方 向)设立一批专业特色科技智库,积极发挥科技智库作用,以科 学咨询支撑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引领科学发展。

  二、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技智库由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批准成立,主要依托成都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间智库以及市级相关部门下属研究机构开展建设。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智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技智库建设的审批、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并为入选的科技智库授 牌。科技智库授牌名称为“成都市新型科技智库”

  第六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 责全市科技智库的征集、遴选和日常联系等工作,并以内刊、专报等形式促进科技智库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认定和审批

  第七条 公开征集。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发布科技智库征集通知,公开征集有意愿参与科技智库建设的研究机构和团队。

  第八条 定向申报。市科技局委托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 中心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从社会征集的机 构和团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的研究机构或团队开展定 向申报。申报机构或申报团队所依托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人”)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成都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究能力;

  2. 具有明确的软科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且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联系紧密;

  3. 在优势领域和方向,拥有高水平的知名专家,具有稳定的软科学研究团队;

  4. 多次承担市级以上相关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曾被市委、 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决策应用;

  5. 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相应的基础条件,具有长期稳定的软科学研究经费。

  第九条 材料受理。申报人根据征集通知,通过成都市科技 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审查和受理申报材料。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成都市新型科技智库申请书》;

  2. 近 3 年来承担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清单;

  3. 研究成果及应用证明;

  4.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遴选认定。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相关 领域专家对申报人开展入选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在“成都市科学 技术局”网站(http://www.cds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申报人,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 由市科技局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后,申报人作为入选人入选科技智库。市科技局与入选人签订“科技智库建设合同”,并向入选人授牌。入选人依据合同按程序办理经费拨付申 请手续。

  第十二条 入选人应当依据“科技智库建设合同”约定和相 关规定作为承建单位建设相应的科技智库,市科技局支持科技智 库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建设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四、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经费由市科技局和智库承建单位共同投入,以承建单位为主。科技智库经费由基本研究经费、专项任务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构成。

  第十四条 基本研究经费由市科技局提供,每年资助每个智库50 万元。基本研究经费在遵循合同约定条件下,由承建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委托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根据任务情况,由市科技局与任务承担单位签署委托协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配套经费由承建单位自筹,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匹 配。

  五、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智库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全面负 责科技智库工作,包括智库内部制度建立、团队管理、课题研究、会议组织、监督考核等。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为科技智库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办 公条件,监督和检查科技智库建设与运行情况,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智库在运行期间应完成基本研究任务及专项委托任务,平均每个运行年度应有2 篇以上研究成果获得采纳应用。

  1. 基本研究任务:科技智库应围绕其入选时认定的研究领 域(方向)开展跟踪研究,每年提供该领域高质量研究报告应不少于 5 份。

  2. 专项委托任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身工作需求,委托科技智库开展的专项研究。承担专项委托任务的科技智库须积极、及时、高效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在完成基本研究及专项委托任务的同时,科技智库可面向市级各部门和社会开展咨询服务,提高综合研究能力。

  第二十一条 科技智库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成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一个建设周期内至少应承办 2 次市级以上科技智库学术交流会议,学术交流会议应以科技智库 研究领域(方向)为主题,通过对研究领域相关问题广泛、深入 的探讨,提高科技智库学术水平,促进研究成果扩散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智库由市科技局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为市科技局所有,科技智库具有成果署名权。科技智库可在市科技 局同意情况下发表和使用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合同是科技智库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合同执行期内约定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

  如遇研究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首席专家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科技智库运行、任务推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科技智库 承建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智库的实际情况,经与科技智库承建单位协商后,做出研究领域(方向)调整、合同终止等处理意见。

  六、考核机制

  第二十四条 科技智库采取“年度动态考评、三年终期验收” 的考核机制。

  1. 科技智库承建单位每年应向市科技局填报《成都市新型 科技智库年度考评申请书》,并报送相关附件。市科技局根据科技智库运行情况,提出“继续运行”或“合同终止”处理意见。 合同终止团队 3 年内不得进行再认定。

  2. 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科技智库承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

  《成都市新型科技智库终期验收申请书》,并报送科技智库运行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组织 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任务考核主要采取“一事一评”的考核机 制。根据委托任务合同,在委托任务结束后,成都市科学技术发 展研究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研究成果水平、研究成果效果、目标进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 合格”四个等级,并将结果报送市科技局,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技智库年度考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检查和考评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 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

  1. 依托单位支持科技智库建设的政策措施及经费落实不到 位;

  2. 违反科技智库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擅自将经费挪作它用;

  3. 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4. 研究成果质量不高。

  第二十七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科技智库资格:

  1. 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2. 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3. 研究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4. 擅自以科技智库名义对外开展与科技智库研究领域(方 向)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5.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技智库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不得与本办法主要精神冲突。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科技智库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规程作为必要补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