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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6-09-19 关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综合竞争力,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资助奖励资金和项目引导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常住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的高质量授权专利,重点对获得国内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苏南、苏中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的授权发明专利,苏北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和部分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境)外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对经评选获得国内授权的百件优质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用于奖励贯彻执行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绩效评价优秀企业和通过认证企业,支持贯彻执行国家标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高校。

  第五条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资金,重点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实施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示范任务,培育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般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实施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基本任务,培育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合作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搭建专利信息平台及数据库,组织高价值专利挖掘,开展专利布局,强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形成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价值专利。

  (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市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工作的单位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意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完善有利于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专利资助对象的确定实行评选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经通知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确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奖励对象的确定实行省辖市推荐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通知发布、组织申报后审核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贯标支持对象的确定实行评选制,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经通知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确定。

  第七条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项目立项须经指南发布、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和项目考核验收等制度,并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一)指南发布。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后发布。

  (二)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申报,所在地知识产权局会同本级财政局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省直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或按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专家评审(论证)。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项目评审办法,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四)资金下达。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审(论证)结果,结合年度财政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后向全社会公示拟立项目,并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省知识产权局下达。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如出现重大违规等中止项目的,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考核验收。项目实施中,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项目任务要求组织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履行合同;项目期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考评。

  (七)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如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除一次性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外,均应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保留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