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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6-07-26 关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强高新区的核心竞争力,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均可申报,申报主体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具体名称为“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四条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工作采取先试点后示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宏观管理、工作指导和评定考核。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检查。

 

  第二章 试点园区的申报、评定与管理

  第七条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制定或出台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开展;

  2.知识产权管理基础好,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3.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进步;

  4.集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产业。

  第八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1.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科技厅每年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2.高新区管委会向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3.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4.符合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条件的高新区,应同时于每年4月通过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高新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请报告;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3.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工作方案(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

  4.具备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

  每年5月,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会同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研究提出试点园区名单,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审批。

  获批试点园区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须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表,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获批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高新区,应成立以园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领导小组。

  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将列入江苏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对获批“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给予相应分值。

  第十二条 各试点园区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数据填报工作,并将试点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试点期限2年,试点期间,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对试点园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内容的审核工作,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科技厅对试点园区进行不定期抽查。

  试点园区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四条 试点期满验收工作,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组织实施。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科技局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期满验收考评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应在试点工作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经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相关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考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报送验收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不予通过:

  1.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

  2.《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期满验收考评表》得分未达到70分。

  第十六条 试点园区期满验收合格的,授予“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铜牌,并可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可以开展新一轮的试点工作,于考核验收后6个月内制定新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备案,并保留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三章 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高新区应经试点期满验收合格,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并已出台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或实施意见;

  2.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大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贯标及发明专利申请全复盖;

  4.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且试点期间投入增长幅度较大;

  5.专利申请量增幅、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所在省辖市的平均数;

  6.设立或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7.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窗口或维权援助工作站。

  第十八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1.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科技厅每年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2.高新区管委会向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省辖市知识产权局。

  3.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4.符合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条件的高新区,应同时于每年4月通过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高新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1.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报告;

  2.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3.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发展规划(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2);

  4.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重点项目计划申报书;

  5.具备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每年5月,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会同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研究提出示范园区名单,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审批。

  获批示范园区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须在3个月内正式印发建设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发展规划以及任务分解表,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获批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高新区,应成立以园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将列入江苏省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对获批“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相应分值。

  第二十二条 各示范园区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数据填报工作,并将示范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三条 示范期限3年,示范期间,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对示范园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科技厅对示范园区进行不定期抽查。

  示范园区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示范期满复核,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科技厅依据高新区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发展规划和《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表》,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复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按统一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示范园区复核应在示范工作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经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相关省辖市知识产权局于复核前15个工作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示范园区每3年复核1次,示范园区复核合格的高新区,授予“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铜牌,并给予相应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1.知识产权三年发展规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完成较差;

  2.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重点项目验收不合格;

  3.《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表》基础分未达到80分。

  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收回铜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审、验收和复核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高新区,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示范园区称号的,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或其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的高新区,可以不经考核程序,直接取消其江苏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称号。

  第三十条 对取消称号的高新区,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