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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佛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的试行办法

发表于:2019-02-03 关注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佛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3 来源:佛山高新区

  高新区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佛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反映,联系电话:8668382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2日

 

  关于加快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佛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驱动发展的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创新驱动发展的部署,发挥高新区核心载体和强大引擎的作用,加快迈入全国高新区20强的步伐,加快佛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深入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打造珠江西岸先进装备产业带的强大引擎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重要一极,全面支撑佛山创新驱动发展和中国制造业“一线”城市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研发总部集聚计划

  1.加快企业研发机构集聚。开展高新区研发机构认定,推动园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认定的高新区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园区企业建设更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国内外龙头知名企业到高新区内建设企业研发总部在土地出让、报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转让发明专利给高新区内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转让双方每件各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创新项目全球悬赏计划

  3.设立“重大创新项目悬赏奖”。高新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导向支持重大应用型研究及成果产业化。围绕高新区产业链、创新链的关键领域,根据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需要解决的重大应用研究研发难题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由政府和企业一起面向全球征集项目研发人员和团队,根据项目的投入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

  4.支持以自主创新促转型升级。鼓励本地传统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技术转移转化提速计划

  5.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和公共性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6.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03%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吸纳境内外技术,经登记确认后,按其上年度实现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军民融合创新计划

  7.提升高新区企业参军能力。引导高新区内企业获得军品承研承制资质,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即“军工三证”)的民口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当年列入国家工信部、国家国防科工局制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等目录的企业,按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推动军民技术能力向园区流动。鼓励军工单位开展民品研发生产,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按其涉民、涉军新增营业收入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对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5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500万元不等的奖励。

  9.完善军民融合创新服务体系。扶持军民融合知识产权、政策咨询、技术咨询等中介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代办军工资质“三证”业务,中介机构每成功代办一证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创新型企业壮大计划

  10.支持高成长科技企业发展,助力高企树标提质。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5万元,同时又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可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佛山高新区单打冠军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近三年销售收入每年增长率达到100%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成功辅导园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辅导认定1家给予3万元的奖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力量,每推荐10家企业成功提交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给予3万元奖励。每个行业协会、商会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支持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税务规划水平,评选及表彰新锐高新技术企业

  11.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智能制造在佛山高新区制造业中的应用和升级,鼓励企业运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对企业生产线、生产车间及制造相关环节进行部分或整体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企业创知名品牌。

  (1)高新区内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 万元。经国家商标局新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分别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万元;经国家商标局新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服务商标),给予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 10万元。成功注册国内商标的高新区内企业,每件商标奖励500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万元;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200万元、100万元。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50万元。首次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30万元。首次获得南海区政府质量奖、一线班组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补助10万元、3万元。对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同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品牌推广专项经费的补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3.支持企业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对参加国家标准研制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三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20万元、10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对参加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每份标准依据排名位置优先的原则给予三个补助名额,在标准文本中排名第一位、第二位的,分别给予科研经费补助8万元、5万元,排名第三位之后(含第三位)的,给予科研经费补助3万元。

  14.支持企业创优质企业。对高新区内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认证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资助;获国家级专利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类),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资助;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类),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专利代理机构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地纳税、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后为本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国内外发明专利、协助专利维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提供知识产权培训、专利质押融资等),一年内服务企业总数达20家,可申报进入佛山高新区专利代理机构库,获批入库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六、高技术服务业培育计划

  15.加快培育高技术服务业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立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审定年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提升高技术服务机构水平。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高技术服务机构,对以高技术服务为主的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比照其营业收入的1%,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扶持,单个企业累计最高扶持不超100万元。

 

  七、珠江西岸创新人才高地建设计划

  17.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

  18.强化企业培引人才主体地位。高新区企业从区外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和硕士学历的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履行的,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人、1万元/人的引才一次性补贴。

  19.完善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对进高新区实施成果转化、兴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地专家,以及常驻高新区的外籍技术人员,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厂房出租、资金扶持等方面以优先、优惠办理,创造便利化工作条件。

 

  八、创业生态升级计划

  20.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聚集区。打造以孵化器、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创新创业集聚发展生态,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区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21.提升孵化器专业化服务水平。引导孵化器聚焦细分产业领域,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获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考核优秀(评定为A)的众创孵化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每2年对高新区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类赛事等众创活动的孵化器内企业,经备案审核的,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支持利用“三旧改造”建设加速器和专业科技园。支持高新区内旧写字楼、旧仓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等进行功能转换建设加速器和专业科技园,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和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上述改造,按要求进行改造后,其新引入的企业第一年按10元/月/平方米、第二年按8元/月/平方米、第三年按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计划

  23.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发展。积极支持企业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1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它具体按《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促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产扶持办法的通知》(佛高新〔2018〕15号)贯彻执行。

  24.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孵化培育企业。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高新区内的非关联初创期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股权持有满2年的,且平均每家企业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每投资1家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机构奖励1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偿,单个投资项目按其持股期间实际亏损额的30%给予补偿,单个项目补偿不超过10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累计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25.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内非关联企业并持股2年以上,且实际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每家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26.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推动企业挂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持股期间,被投资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及境内外上市,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持股比例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每持股10%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7.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招引外地企业。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园区外的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企业,并引导被投资企业落户高新区的,按照上规模以上企业、“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等条件最高给予其基金管理机构200万元奖励。

 

  十、国际合作交流链接计划

  28.推动企业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体系。对高新区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对高新区内企业在科技发达国家(地区)设立研发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对园区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投融资机构,补助3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9.鼓励本地企业投资境外实体经济。支持本地制造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境外非关联制造企业或通过股权投资持有境外非关联企业股份,对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本试行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并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上述政策措施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实施,其它园区可参照制订实施。本试行办法中享受扶持及服务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其注册地须位于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在佛山高新区(南海园)内,政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