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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扶持保险行业发展办法

发表于:2019-01-17 关注  禅城区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禅城区扶持保险行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禅城区现代保险服务业聚集发展,加快打造禅城区保险创新发展示范区,在《佛山市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17年修订)》基础上,补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包括:在禅城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业从业人员。其中,保险科技公司参照保险中介机构标准享受政策扶持。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给予补贴:管辖5个(含)以上地级市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给予开办补贴700万元,其中开业后给付600万元,开业一年后再给付100万元。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物业补贴。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保险中介机构(总部须实缴资本100万元及以上)给予补贴:

  开办补贴。保险中介机构总部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开办补贴30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全额给付;超过300万元的,第一年给付300万元,剩余补贴分4年每年给付25%。开业后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剩余补贴一次性全额给付。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在禅城区新设立(升级)省级分公司,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物业补贴。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及省级分公司可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享受物业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经营贡献奖。第1年至第3年,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情况给予95%奖励。

  第五条 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17年修订)》规定,根据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其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减半给予补贴。保险中介机构享受经营贡献奖的年度,该机构从业人员不享受收入补贴。

  第六条 对于由区财政扶持的同类型补贴,单个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申请开办补贴的保险(中介)机构,注册地址、纳税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需在禅城区,须书面承诺在禅城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减少实际投资、将注册地迁出禅城区,否则须全额退还所申请的补贴(收入补贴除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7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新引进的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的事项或项目,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扶持资金部分,仍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科技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扶持的保险机构包括:

  1.保险机构总部,是指在禅城区注册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

  2.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是指负责广东省内5个(含)以上地级市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在禅城区依法设立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扶持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

  1.保险中介机构总部,是指在禅城区注册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

  2.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分公司,是指负责广东省其他分支机构的统筹管理,在禅城区依法设立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三、新设立及迁入,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在禅城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办妥税务登记手续、变更完成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式开始运营。设立和迁入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

  四、保险科技公司,是指以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在内的科技为核心,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营销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运用新的技术服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中,需明确涉及到保险业务。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chancheng.gov.cn//shiwan/zcjd/201903/1d6c9d5b6c694d91a581befbb2f756d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