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顺德区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顺德区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1-28 关注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顺德区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顺府办发〔2017〕154号

  2017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开放引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金融服务业加强我区产业转型和城市升级的支持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设立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类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等金融机构。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顺德区内注册成立且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具有法人资质的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是指在顺德区内注册、运营并直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有地级市或以上级别分支机构管理权限,并具有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业务统计、纳税统缴等功能。

  (二)类金融机构,是指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顺德区内注册成立并为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基金等经营性机构。

  (三)金融投资控股平台,是指本地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牵头发起成立、注册资本(实缴)超过一亿元的投资控股公司,其控制两个或以上受监管的金融或类金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分业管理,金融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一半以上。

  (四)经区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认定的金融新业态。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发展以金融服务业为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增或迁入并注册的各类金融机构达30家以上、地方经济贡献超200万元的金融业集聚载体,如金融中心、楼宇、主题园区等。

  第四条 鼓励引进高端金融人才。鼓励引进在第二条所述的四类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团队成员职务或核心岗位职务,工资薪金所得在顺德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端金融人才。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给予落户补贴。本办法实施之后,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在顺德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给予落户补贴:

  (一)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

  (二)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除外)、金融投资控股平台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三)私募基金资金在区内银行机构存管的,其中公司制按实收资本、合伙制按当年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补贴: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补贴20万元;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补贴50万元;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补贴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补贴200万元。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需在顺德区内注册并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有区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参与出资的金融机构,按剔除区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出资比例部分计算补贴。

  第六条 给予增资(扩股)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类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投资控股平台,进行增资扩股的,按其新增实收资本的0.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成立后曾经减资的机构必须恢复原实缴注册资本后计算新增实收资本。

  第七条 给予金融机构新增贡献补贴。

  (一)本办法实施之后,在顺德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设立或迁入后连续三年,每年按照当年对比上年增加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补贴,一家机构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有区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参与出资的金融机构,按剔除区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出资比例部分计算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类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等金融机构,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且实现10%以上增长的,每年按其当年对比上年增加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贴,一家机构每年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金融业集聚区建设。对符合第三条所述要求的金融载体,达到条件后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机构200万元补贴。

  第九条 鼓励相关镇(街道)出台扶持政策,对进驻金融业集聚区的金融机构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第十条 给予高端金融人才收入补贴。在下列金融机构就职的高管团队成员,工资薪金所得在顺德区纳税且上年度税前工资薪金50万元以上,按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收入补贴,补贴名额如下:

  (一)本办法实施之后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自设立(迁入)起连续三年,每个机构给予3个名额享受补贴;

  (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类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平台等金融机构,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每个机构给予5个名额享受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顺德区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后升格为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连续三年给予5个名额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区内骨干企业在本区银行机构开户,存款、贷款年末余额比年初新增超过10亿元的,按新增存款、贷款余额的0.03%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经区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认定的金融招商服务中介机构,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具体额度由区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小组确定)。在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过程中实际履行中介人职责的引荐人(机构),按引进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每年定期安排扶持申报。办理程序如下:

  (一)公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定和发布扶持资金申请通知(指南),明确当年度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顺德区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资金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

  (三)审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拟定具体扶持名单和金额。

  (四)公示。入选名单在“顺德经济网”等政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2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

  (五)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确定扶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享受扶持的机构(私募基金除外),须签订协议保证在享受扶持资金后5年内不得注销、不得将注册地址变更迁出顺德区,不得减资,否则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享受扶持的私募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将注册地址变更迁出顺德区,否则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列入黑名单,3年内取消其申请区级有关扶持的资格,情况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扶持对象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本区级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