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互联网服务创新扶持计划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14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互联网服务创新扶持计划的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互联网服务类企业,为提高本企业的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一)基础服务领域:
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二)应用服务领域:
1、互联网内容与娱乐、即时通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
2、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垂直电子商务平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具备支付业务许可的电子支付平台,以及用互联网手段开展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供应链综合服务、数据挖掘、信用查询、视觉处理、代运营、咨询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3、具有自主品牌的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内外贸供应链管理平台。
二、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0月1日前成立;
2、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书(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的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5、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申请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二)资助标准:
1、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也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获得过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2、已获得互联网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资助项目按进度计划到期并完成验收的,方可继续申请,否则不得再申请资助;(资助项目未到完成期限的除外)
3、项目申请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50%和本企业注册资本;
四、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陈跃群、毛琪丽 电话:82107984、8210711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五、审批程序
网上申报 —— 提交申请材料 —— 初审 —— 组织专家评审 —— 组织现场考察 —— 报联席会议审议 —— 下达项目资金资助扶持计划 —— 签订资助合同书 —— 市财政委拨付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