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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出台

发表于:2017-08-21 关注 
日前,福田率先在全市出台《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将为统筹推进福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实施工作,提升福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提供制度保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工程建设和运营,推动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多领域实施……日前,福田率先在全市出台《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福田区PPP办法》),在参照国务院和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PPP改革指导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福田特色的PPP制度设计和操作流程。福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伟表示:“《福田区PPP办法》是今年福田推行市场化代建制改革以来,又一深入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要求以及率先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的重头改革举措,将为统筹推进福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实施工作,提升福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提供制度保障。”

  《福田区PPP办法》推出后,立即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专家表示,在财政能力较强的深圳包括福田,能够率先推行PPP、并通过制度进行规范非常的难能可贵,这表明当地政府对中央关于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深刻理解,值得点赞。


  落实中央政策要求

   打造福田PPP改革的特色路子


  从2014年中央积极推广PPP模式开始,国务院及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PPP改革指导文件,推广PPP示范项目,国家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其本领域的PPP配套支持文件。目前,PPP概念已深入人心,全国PPP项目落地数量和投资额呈现井喷式增长。

  PPP在我国经济转型中担任着改革的重任,是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与市场的核心问题。国家对PPP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向纵深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于7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意见。该条例旨在解决目前PPP模式推进中存在的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等问题,规范项目全生命周期实施的各项要求,以进一步提高PPP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探索一条最适合的发展道路。

  作为深圳市的“改革先锋城区”,福田区早在2015年就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推行PPP模式,相继颁布《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和《关于建立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并陆续开展引入万科运营福田区福利中心等多个PPP试点项目。

  《福田区PPP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在总结以往PPP项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近年来国家及有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PPP改革指导文件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化PPP改革,探索一条具有福田特色的PPP改革道路,打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福田质量”、“福田标准”和“福田模式”。

  《福田区PPP办法》综合平衡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PPP指导文件要求,在适用范围上最大限度满足两个层面的要求,明确福田PPP模式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务、环保、科技、医疗、健康、文化、体育、培训、旅游、养老、住房、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提出福田PPP实施方式包括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



  拓宽社会资本方参与通道

  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据了解,福田区原先的PPP操作流程规定的PPP项目发起人只有政府部门,对社会资本方发起的项目没有相应的操作流程指引。另外,原先的PPP总体流程设计也是参照福田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审批手续多、操作周期长,比如编制PPP项目意向书的同时还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还需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等。

  这些不足之处在《福田区PPP办法》里得到有效规范。《福田区PPP办法》改变了以往单一的政府发起方式,建立多渠道项目征集与发起方式,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均可发起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发起PPP项目只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推荐潜在的PPP项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发起;政府部门发起PPP项目的方式有区行业主管部门新建项目以项目建议书发起和区发改局从存量项目里筛选项目。

  区发改局投资科负责人杜涵涵介绍:“《福田区PPP办法》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大大简化了PPP项目前期审批程序,这对吸引社会资本、加快项目落地至关重要。”PPP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是决定PPP项目运行成败的关键,也是最耗时耗力的环节,涉及行政审批程序颇多,《福田区PPP办法》对PPP项目前期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一是PPP项目建议书不用再报PPP联席会议审议,直接由区发改局对PPP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纳入PPP项目储备库;二是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原则,充分发挥PPP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合评审,合并评审流程;三是明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社会投资项目由中标的社会资本方或设立的项目公司根据深圳市社会投资核准、备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后续项目报批报建工作,不再走传统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报建程序,显著加快前期工作的推进速度。

  《福田区PPP办法》操作流程设计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在项目发起阶段,区发改局将符合PPP项目运营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储备库的建立有利于全面掌握福田PPP项目的推进情况,为未来安排政府专项资金、调整行业价格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的政府决策及政策制定提供有力依据。

  此外,《福田区PPP办法》对PPP项目实施出台多项鼓励措施和制约条款。

  具体包括:允许社会资本方设立项目公司,但要求项目公司不得从事与实施合作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要求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项目公司融资义务提供担保责任,以此规范项目公司经营行为;

  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全程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期间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期间监督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

  健全PPP项目绩效考核机制,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回报的依据,同时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PPP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支持PPP项目进行融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政府部门不得为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

  规范项目出现合同修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情形时的解决程序,全力保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持续性;

  完善项目退出机制,规范项目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方案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开展相应的移交程序;

  规定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

  “这些措施既激活了社会资本投资效益,又对PPP项目实行了有效监管。”区发改局投资科负责人杜涵涵表示。


  完善配套政策加快项目落地

  实施项目可申请最高100万元费用


  既有规划图,也有施工图。为确保高质量的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避免不同咨询机构编制的前期文件质量参差不齐,《福田区PPP办法》配套了《PPP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和《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指导PPP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的编制重点内容,有利于加快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和后期同类项目的横向比较。

  为确保PPP项目更顺利落地,激发社会资本方活力,《福田区PPP办法》还对PPP项目提供4个方面配套政策支持:

  财政资金方面,纳入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可由实施机构向区发改局申请不超100万元的前期费用,社会资本方发起的PPP项目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可由项目实施机构代为申请;

  关联资源方面,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将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配置给PPP项目,弥补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

  专业力量方面,区发改局会同区相关部门优选一批专业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士,组成PPP项目专家库,为PPP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简政放权方面,《福田区PPP办法》明确项目合同签署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全力配合,简化办理手续,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优化办理程序,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避免重复性审查,大大提高审批和实施效率。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