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发布2018年度和2019年度第一批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和2019年度第一批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8〕9号)的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2018年度、2019年度第一批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见附件1)。
2.企业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见附件2)。
3.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设计咨询诊断(见附件3、4、5)。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见附件6)。
2.工业企业上云(另行印发)。
(三)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
1.实施“机器换人”工程(见附件7)。
2.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见附件7)。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见附件8)。
2.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见附件8)。
(五)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1.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见附件9)。
2.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见附件9)。
(六)支持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1.支持大数据核心产业重点项目(见附件10)。
2.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见附件10)。
(七)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1.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与新模式应用(见附件11)。
2.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见附件12)。
(八)加强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发展
1.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见附件13)。
2.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见附件13)。
3.支持企事业单位取得军工资质(见附件13)。
(九)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
1.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见附件14)。
2.支持创新中心建设(见附件15,16,17)。
3.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升级(见附件18,19,20)。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见附件21)。
(十)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1.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见附件22)。
2.培育智能科技龙头企业(见附件23)。
(十一)支持大数据全业态和网信军民融合发展(见附件24)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1.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查重,将推荐意见和1:1资金配套承诺,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
2.各市级集团(控股)公司以及市级行业协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方向,通过申报单位所在区的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成立项目联合评审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部门分别参加各自项目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召开联审会议,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认定报告确定立项的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联审会议纪要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相关区财政局连同区级专项资金一并拨付至项目单位。
(二)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记录。
2.单位依法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状况、经济效益良好,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其他申报条件详见相关方向附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要求真实、清晰,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承诺书;项目区级主管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区级财政部门出具配套承诺,加盖公章。
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供的全部资料应保存完整以备查。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方向对应附件中要求的材料;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含附注);
4.申报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材料装订
1.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左侧胶装成册,书脊处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
2.全套申报材料提供电子文档。请各区推荐单位以“推荐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形式命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统一刻成光盘,盘面标注推荐单位。
(五)申报时间
1.2018年9月7日前,各区级主管部门将2018年项目申报材料(含光盘)和正式文件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
2.2018年9月28日前,各区级主管部门将2019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材料(含光盘)和正式文件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
3.逾期不报不再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根据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三、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符合政府采购主体要求的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绩效评价。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三)监督检查。对于申报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