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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真不了:货物、资金和发票三流比对揭开发票虚开事实

发表于:2020-08-27 关注 

       JS公司是CZ市一家设计、生产、销售各式服装、婚纱礼服、纺织品为一体的轻加工企业。该公司的账上登记,公司于2015年向山东某纺织企业购买布料,取得6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780万元,公司已抵扣了该笔增值税进项额,同时在2015年度中列支了该笔成本支出。

       2018年,当地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方面存在疑点:

       1.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批布料的运输货物签收单和运输发票。

       2.该公司提供的销售方开户银行及账户是虚假的,付款原始凭证以自制的《付款单》入账,缺乏销售方的《现金收款收据》。

       3.该批布料交易购销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销售方企业注册登记时间。

       针对上述疑点,税务部门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调取企业营业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查询企业相关银行账户,并对公司财务人员和采购人员进行询问。

       在政策的攻心下,JS公司承认,其串通向公司供货的销售人员王某,双方合谋虚构王某为山东某纺织厂推销员,编制虚假《采购合同》,企图掩盖从山东某纺织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相,JS公司共取得6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抵扣税款约114万元,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近1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JS公司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80多万元,并处应缴税款1倍的罚款。由于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已被直接判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其法人在日后的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等多方面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接受虚开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入成本减少税前利润。个别企业对此存有侥幸心理,认为税务局很难追查。事实上,在税收信息化日益发达的征管环境下,通过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比对,往往能够发现掩藏的发票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