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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放宽协议出让的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3-10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放宽协议出让的实施细则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 府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实施 “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南府〔2020〕41 号),为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协议出让供地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海区“十百千”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期内,已纳入“十百千”培育企业目录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协议出让供地、已租用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转为协议出让等情形。


  一、增资扩产协议出让供地

  (一)基本规定

  计划实施期内,培育企业因增资扩产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在区内跨镇、镇内跨地段供应产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优惠至基准地价,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协议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培育企业名下,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二)申请协议出让的培育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海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已受让、租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或已购买、租用工业厂房,已投产但目前的土地或载体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2.行业类型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佛山市南海区产

  业导向目录》规定,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禁止类产业。

  3.企业在南海区辖区范围内无已开展闲置土地调查核实或已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宗地。

  (三)申请协议出让的新增土地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类型为产业用地(含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标准、产值要求等符合出让土地所在镇街的规定、要求。

  2.需节约集约用地,所需用地规模与企业增资扩产相匹配,新增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150亩。


  二、已租用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转为协议出让

  (一)基本规定

  培育企业利用已租用镇级或区级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经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可由自然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带未拆除的建筑物协议出让供地给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必须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宗地的分期按时开发建设。协议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拆除重建后的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培育企业名下,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

  (二)申请先租后让的培育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原权属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权租赁剩余年限大于十五年。

  3.解除原租约拆除重建,由培育企业负责拆除原地上建筑物。


  三、协议出让的办理程序

  (一) 符合上述第一、二条条件的培育企业向所在地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增资扩产协议出让)的申请。

  (二) 镇街招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所、培育企业等拟定用地方案,提交镇街党 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用地方案的内容包括:坐落四至、用地规模、供地方式、土地用途、拟定容积率、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税收标准、产值要求、监管要求,并由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发函征求区产业准入联审会议成员单位

  (区发改、经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税务等部门)意见(属区级公有资产的工业仓储用地,需征求区国资局意见)。

  (三) 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将培育企业拟增资扩产协议出让用地的事宜请示区 府,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四) 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 府批复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明确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容量、产业准入条件等基本指标。用地出让计划公布不少于

  30天。

  (五) 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公告结果确认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后,组织地价评估、拟订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编制土地协议出让方案。

  (六) 区自然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土地出让价格报区府审批,并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土地交易专责组审议。

  (七) 区 府批复同意的,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培育企业协商,签订意向书,并将协议出让意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八) 经公示无异议的,监管单位(即镇人民 府(街道办事处))与培育企业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部门对该产业项目的供后监管要求。

  (九) 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培育企业签订《出让合同》,并公布出让结果。


  四、 本细则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负责解释。


  五、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