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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0-03-03 关注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修订后的《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办法》业经 2019 年 11 月 28 日第十六届 71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8960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办法


       为积极引导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多渠道直接融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推动城市三水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及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三水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进行的股份制改造。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或向“新三板”递交挂牌申请材料且获受理,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

  (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1.境内 IPO 上市、融资。企业通过广东省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资金扶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企业首发募集资金的,按募集资金净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募集资金净额 2 亿元以下(含 2 亿元),扶持 500 万元;

  (2)募集资金净额 2—5 亿元(含 5 亿元),扶持 800 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 5—10 亿元(含 10 亿元),扶持 1100万元;

  (4)募集资金净额 10—20 亿元(含 20 亿元),扶持 1500万元;

  (5)募集资金净额 20 亿元以上,扶持 2000 万元。

  2.其他方式实现上市。

  (1)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直接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1]方式上市),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资金扶持(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的,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首发募集资金的,按募集资金净额(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境内上市首发募集扶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2)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区级扶持,则按扣减已获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佛山市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给予一次性2000 万元资金扶持。

  3.“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资金扶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精选层等区政府认可的层级且具备独立在境内 IPO 上市条件的,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资金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实现首发次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首次募集资金净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扶持 50 万元;

  (2)首次募集资金净额 1—2 亿元(含 2 亿元),扶持 100万元;

  (3)首次募集净额超过 2 亿元,扶持 200 万元。佛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三水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扶持。

  4.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金扶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的,按融资金额的 1%给予扶持,最高 30 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资本运作。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且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以上(含)用于在三水区投资,按募集资金净额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2.上市企业围绕主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并购重组,按并购方对目标企业(非关联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

  3.企业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换股权公司债券),按融资净额的 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

  4.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减持限售股所产生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 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三、申请程序

  (一)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直接融资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其他

  (一)企业在上市、“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遇到历史遗留问题,区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

  (二)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三水区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从正式股改、挂牌、上市、发债等之日起计算)。申请“新三板”挂牌扶持的企业还需承诺自挂牌之日起三年内不摘牌,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因申请 IPO 上市而摘牌的除外,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同类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企业可分阶段申请相关扶持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五)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