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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良街道促进顺德红岗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表于:2021-02-15 关注 

  大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大良街道促进顺德红岗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顺良街处发〔2021〕6号


街道各办(所)、各行政服务站,各有关单位:

  《大良街道促进顺德红岗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街道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良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29日

  大良街道促进顺德红岗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顺德红岗科技城招商引资工作,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顺德红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项目,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结合大良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顺德中心城区大良街道西部,东至顺德大道,西至伦桂路,南至德胜河,北至广州绕城高速,总面积约22.3平方公里,涵盖大良新滘、古鉴、红岗、大门、顺峰及南江等社区或村,顺德大道以西政府规划为红岗科技城的区域。

  第三条 大良街道财政安排足额经费作为促进顺德红岗科技城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由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的奖励方式为事后奖补。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荐人”是指为我街道提供项目投资线索,在项目引进洽谈和引进中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且履行了中介人职责,为大良街道引荐投资项目最终落户顺德红岗科技城,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内外组织和机构(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顺德区外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含工商登记在顺德区范围内的企业的控股股东的新投资项目),投资主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在顺德红岗科技城范围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所运营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厂房、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产业导向须符合国家最新公布(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允许类,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禁止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工业项目优先发展对顺德红岗科技城产业集聚和转型发展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机械、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服务业项目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细分领域配套及依托于制造业的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和系统开发、半导体芯片、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现代信息服务、大数据、物联网及“互联网+”模式的产业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项目”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含投资性公司)所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中已折算人民币的投资金额计算。


  第二章 奖励要求及标准

  第八条 购地、购物业项目奖励:

  (一)奖励要求:引荐人成功引荐国内投资项目或外资项目落户顺德红岗科技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投资)1亿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以项目实际固定投资额为基数,阶梯式按不同比例设置引荐奖励,其中1亿元~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5‰奖励;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8‰奖励;10亿元以上部分,按10‰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实际固投金额

奖励区间

奖励比例

1亿元~5亿元(含5亿元)

实际固投金额

5‰

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

1亿元~5亿元部分

5‰

5亿元~10亿元部分

8‰

10亿元以上

1亿元~5亿元部分

5‰

5亿元~10亿元部分

8‰

10亿元以上部分

10‰

  (三)申报备注:本类别奖励只可申请一次,引荐人可于本奖励办法政策有效期内,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次年或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次年提出引荐奖励申请。

  第九条 租赁项目奖励:

  (一)奖励要求:引荐人成功引荐以租赁方式进驻顺德红岗科技城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的投资项目,其中工业项目租赁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业项目租赁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相关项目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二)奖励标准:按照项目实际租用面积和实际租金对引荐人奖励1个月租金。其中工业厂房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最高不超过60元/月·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固定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租赁项目,引荐人可选择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申请奖励。

  (三)申报备注:本类别奖励只可申请一次,引荐人可于本奖励办法政策有效期内,项目达到奖励要求次年提出引荐奖励申请。

  第十条 重大项目奖励:

  (一)奖励要求:引荐人成功引荐近三年(项目落户当年的前三年)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者其控股(股权占比50%以上)法人企业,国内外公开发行上市主体企业落户顺德红岗科技城满两年。

  (二)奖励标准:重大项目落户满两年后对引荐人奖励100万元。投资项目落户后在政策有效期内认定为上述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可申请相应等额奖励。

  (三)申报备注:本类别奖励只可申请一次,引荐人可于本奖励办法政策有效期内,引入重大项目落户满2年次年或投资项目落户后认定为重大项目次年提出引荐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 外资项目奖励:

  (一)奖励要求:引荐人成功引荐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落户顺德红岗科技城。

  (二)奖励标准: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奖励备注:本类别奖励只可申请一次,引荐人可于本奖励办法政策有效期内,项目达到奖励要求次年提出引荐奖励申请。

  第十二条 高质量科技项目奖励:

  (一)奖励要求:引荐人成功引荐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落户顺德红岗科技城满两年。

  (二)奖励标准:高质量科技项目落户满两年后对引荐人奖励30万元。投资项目落户后在政策有效期内认定为上述高质量科技项目的,引荐人可申请相应等额奖励。

  (三)奖励备注:本类别奖励只可申请一次,引荐人可于本奖励办法政策有效期内,引入高质量科技项目落户满2年次年或投资项目落户后认定为高质量科技项目次年提出引荐奖励申请。

  第十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奖励要求:符合本办法第八至第十二条任意一条奖励要求的投资项目落户投产后,购地项目年纳税强度(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免抵额,下同)不低于80万元/亩,购物业、租赁项目年纳税强度不低于480元/平方米。

  (二)奖励标准:按引荐落户的企业年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免抵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多可奖励三年,单个项目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备注:在政策有效期内,单个投资项目本类别奖励最多可申请三次,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二条奖励要求的投资项目落户(认定)后达到经济贡献奖励要求的,引荐人可提前于达到经济贡献奖励要求的次年提出引荐奖励申请。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

  (一)大良街道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制度,引荐人须经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确认备案后方可申请引荐奖励。

  (二)投资项目引荐人可按照第二章相关标准申请一个或多个类别的引荐奖励,除经济贡献奖励外,单个类别的奖励只可申请一次。

  (三)奖励申请由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大良街道办事处审定,经公示后按大良街道有关资金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及拨付。本奖励办法每年集中申报1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申请时间以正式通知或公告为准。

  (四)奖励申请过程中,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对同一投资项目提出奖励申请时,先由各引荐人协商分配比例。协调不成的,由项目方对申请资料、实际服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确定相关资金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 奖励的审核和拨付:

  (一)引荐人已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不再享受本街道同类政策奖励。

  (二)奖励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大良街道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拨付。

  (三)奖励申请审核通过后,应通过“大良政务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不通过的,由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组织不得申领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所有奖励,涉嫌违法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瞒报;

  (二)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在扶持补助资金管理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产业链带动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相关引荐奖励事项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大良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并给予特定扶持。

  第二十条 引荐人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引荐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良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次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延续或重新发布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备案的投资项目可按新政策的投资要求申请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