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0-08-15 关注 

  容桂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容桂街发〔2020〕17号


街道各单位:

  现将《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29日


  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广东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方案》(粤府〔2017〕25号)、《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佛府〔2013〕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体系的完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推动容桂街道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等方面全面提升,根据《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科计字〔2009〕291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对容桂地区整个产业有推动性或标志性的科技项目。容桂街道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等项目;重点扶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政策、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聚集的研发平台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三条 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四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使用。

  第五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扶持为无偿资助,按照合同管理模式,实行竞争性安排,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论证。

  第六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申请、评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包括研发项目、产业化项目、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以及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八条 根据项目先进性、可行性、研发进度等,给予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30~50万元的支持;根据项目的先进性、产业化进度、投资规模等,给予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50~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团队、技术先进性、投资规模等,给予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100~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是指通过建设产业载体,搭建产业服务平台,引入、培育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相关的产业项目,形成技术、资金、人才、项目等高度集中的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建设项目,给予500~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已获得容桂街道其他同类型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要求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范围、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实。

  第十五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遴选出优质项目形成初步结果,评审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初选项目。

  第十六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后的评审结果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支持项目,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批复公告结果,并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街道批复的经费安排,按照《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接受街道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部分须进行独立核算并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支出,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1。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项目因故终止的,街道办事处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送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建设进度、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七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原则上项目延期验收申请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时限不超过半年。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资金违规使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需承担相关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因能避免原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街道办事处将追回已拨付的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并有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涉及本文第三十条相关情况的;

  (二)项目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三)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标志性目标的;

  (五)违反《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引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参考目录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最新版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时间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体系的完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推动容桂街道在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聚等方面全面提升,我街道设立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在街道财政中安排不多于1500万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容桂街道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顺经发〔2018〕8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街道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在容桂设立(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除外),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不超过两个,同一单位同时承担的项目数不超过两个。

  第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支持发展的类别,具体参照当年申报指南。

  第五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容桂注册满一年,有纳税记录,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销售额2亿元或以上)、4%(销售额5000万元至2亿元)、5%(销售额小于5000万元),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20万元;

  (二)项目研究内容有良好的市场化前景或具有实用意义,技术方案具有较高可行性,形成的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研发场地、设施、资金、人才、制度等,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经认定的区级或以上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项目的企业;

  (四)项目研发团队需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研发人员,主要研发人员具备丰富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管理经验,优先支持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为项目主要研发人员的项目,优先支持联合攻关、产学研合作项目;

  (五)项目完成后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上应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六)项目完成后能形成可以产业化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或服务。

  第六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容桂注册满一年,项目实施地在容桂,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已投入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具有开展产业化的生产、经营和实施条件;

  (三)项目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已形成样机或样品,样机或样品的核心技术指标应优于国内同类产品,重点支持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重点支持填补国际、国内空白的样机或样品的项目;

  (五)项目申报单位在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

  (六)项目完成后需形成销售或服务;

  (七)属内部生产技术改造或生产能力提升的,不属于本项目资助范畴。

  第七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平台的运营单位,有足够资金投入,有良好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项目总投入不少于400万元,已投入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已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已拥有的科研、检测设备原值总额100万元或以上;

  (三)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清晰,平台主要功能需包括开展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高端科技人才培养;

  (四)项目建成后进驻团队不少于2个,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或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人员占总人数50%;

  (五)项目建设期间在研项目数不少于6个,每年新增科研项目数不少于2个;

  (六)项目建设期间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申请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合共不少于6项;

  (七)项目建设完成后需承诺为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无偿咨询、培训等服务;

  (八)街道与高校、研究所共建的项目在运营单位注册地、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求不作限制。

  第八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建设方案可行,有良好的运营管理能力和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专职运营和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二)申报单位拥有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物业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少于5年,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物业的造价),已投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三)项目已进驻或协议进驻3个以上企业,进驻项目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四)项目实施期间能够引进或育成至少1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完成时引入或培育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支持发展类别的企业数不低于10个,且须占集聚区总企业数的50%或以上;

  (五)项目至少配套1个公共服务平台和1个专业的技术服务平台为进驻企业免费提供如专业测试、技术开发、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专利申请、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等服务;

  (六)引入不少于20个硕士或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人才,形成高端人才聚集;

  (七)项目实施期间集聚区辅导或协助企业专利申请不少于50件,各类培训服务不少于500人次;

  (八)集聚区建成后应有明确的租金优惠制度,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支持发展类别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的租金优惠,优惠期限不少于两年;

  (九)集聚区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承诺给予进驻项目优先、优惠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许可成立的证照或批文(复印件);

  (四)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研发场地、设施投入及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六)项目研发团队人员汇编;

  (七)上年度申报单位纳税记录;

  (八)管理制度汇编;

  (九)其他资质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创新型、先进性及推广应用价值说明;

  (四)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许可成立的证照或批文(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开发资料及产品资料;

  (六)项目已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样机或样品图片;

  (九)其他资质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许可成立的证照或批文(复印件);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方案;

  (四)研发平台的场地证明材料;

  (五)研发平台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图片;

  (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

  (七)项目已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八)入驻团队人员名单、委任聘任文件和学历证书复印件、简历等资料汇编;

  (九)平台在研项目情况介绍;

  (十)为地方提供无偿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承诺书;

  (十一)管理制度汇编;

  (十二)其他资质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容桂街道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方案及项目可行性分析;

  (三)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许可成立的证照或批文(复印件);

  (四)场地证明;

  (五)投入部分资金明细及财务证明材料;

  (六)运营团队人员名单及委任聘任文件;

  (七)已进驻项目合同、简介、照片及拟进驻项目进驻协议等证明材料;

  (八)公共服务平台资料汇编(包括平台定位、服务内容、已购买设备设施清单、合同及发票、服务团队及管理制度等)

  (九)租金优惠制度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

  (十)基础设施配套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场所、设施配套和服务内容等)

  (十二)优先为进驻项目提供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的承诺书;

  (十三)管理制度汇编;

  (十四)其他资质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范围、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至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十五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遴选出优质项目形成初步结果,评审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初选项目。

  第十六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支持项目,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街道办事处批复公告结果,并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街道批复的经费安排,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有足够的自筹资金配套投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1。

  第二十条 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将分别评定为推荐项目和落选项目,推荐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经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编制立项计划及经费安排,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支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根据专家评审分数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3个等级,不同评价的项目获得资金支持不同,其中: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一类评价项目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二类评价项目给予4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项目三类评价项目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一类评价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二类评价项目给予75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项目三类评价项目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一类评价项目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二类评价项目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三类评价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一类评价项目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二类评价项目给予750万元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三类评价项目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低于3:1的,自动下调资金支持以达到比例。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街道批复的经费安排,下拨扶持资金的50%;项目中期检查符合相关要求后,下拨剩余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

  第二十五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核实,确保项目后期的顺利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期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到中期阶段,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并提交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审查表;

  (二)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现场核实项目实施进度;

  (四)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核实结果出具项目中期现场检查意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拨付剩余的扶持资金,确保项目后期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中期检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中期执行情况审查表;

  (二)项目中期总结及下阶段计划;

  (三)项目已投入部分的财务凭证;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需与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组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攻克的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送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四)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组验收结果下达通过项目验收或未通过验收通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立项文件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报告及建设进度;

  (四)项目工作总结及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六)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销售发票或服务合同,以及有关产品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

  (八)项目投入的财务凭证;

  (九)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包括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资金违规使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达验收通过通知,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不整改或再次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并有权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法人两年内申报街道财政资金项目扶持计划资格。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并负责项目进度检查、监督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街道办事处将追回已拨付的部分或所有扶持资金,并有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和标志性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或违规使用的;

  (五)项目因故未能验收,经街道核实属于项目承担方主要责任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试行时间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