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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7-30 关注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民社发〔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创新创业新趋势,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修订了《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对大众创业的项目孵化服务功能,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佛府函〔2018〕212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佛人社〔2016〕33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府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认定的,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层次人才、出国(境)留学回国人才、国内外院校学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培育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专业化孵化服务,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三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导向、统筹规划”的基本原则,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我区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孵化符合产业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大力推动港澳青年、返乡创业、粤菜师傅等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第四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落实奖补资金。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域内的区级孵化基地的建设、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创业服务的开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坐落于我区范围内的创业孵化基地。本办法所称孵化对象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的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本办法所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占可孵化创业实体最大数的百分比。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引和实践性经营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综合公共服务。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府服务代理功能,加强宣传引导。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七条对具备第六条所列主要功能,并同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创业载体,可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一)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

  (二)在园区内设的专门用于创业孵化服务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户以上,创业实体入驻率不少于60%,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

  (四)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六)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基地,可在申请期限内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三)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其他经营主体资格材料;

  (四)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六个月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

  (五)基地生产经营场地自有或租赁合同材料。

  (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关每一项孵化服务和成果的材料。

  第九条评估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申报、初审、审核和公示认定程序进行:

  (一)申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通知等形式,启动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投资建设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有关材料,报所在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初审。经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场核实基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核实意见,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审核。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评审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审核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审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

  (四)公示认定。经审核达到认定标准,拟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该部门网站或同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顺德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根据本办法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同一地址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得因经营主体的变更等条件而重复申领奖补。

  第十一条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申请及认定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自2019年起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我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创业孵化基地被授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被授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

  (三)创业孵化基地被授予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四)同一创业孵化基地同时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及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区财政按其获得的最高级别的标准发放,但应扣除已获得补贴的资金。

  (五)同一地址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得因经营主体的变更等条件而重复申领补贴。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孵化补贴、创业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保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相关资助或补贴按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事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开展区级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每年通过社会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公开路演等方式确定20个优秀创业项目,对获评项目给予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以上经费从区级就业创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基地运作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受理入驻孵化基地的申请,组织开展入驻评审;

  (四)负责孵化对象“入—管—出”的管理服务和考查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五)负责为孵化对象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以及相关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工作;

  (六)负责协调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孵化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负责协调孵化对象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孵化对象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八)负责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

  (九)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十六条季度统计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时起,需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基础资料台账制度,做到纸质资料和信息系统并行。每季度向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一次工作报表,由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建档并上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指导监管,检查各基地管理制度执行、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及时报告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八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复评制度。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复评。经复评合格的,顺延3年内保留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复评指标体系(见附件3),复评按照自主申报、镇街初评、区级评估、公示认定等程序进行。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于不合格的须在复评后的下一年再次参加复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复评中被认定已不符合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的,或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服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累计3次无故不及时报送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情况的;或提供的创业孵化主要功能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累计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四)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五)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孵化基地资格的,除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及授牌外,还应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三年内禁止该基地申请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及复评工作,具体事项以发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