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于:2020-02-28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电话:82719156)。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佛山市禅城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减轻创业者负担,并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容量,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转发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佛人社〔2012〕319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通知》(粤财社〔2018〕16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佛府函〔2018〕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活动的一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禅城区符合条件并经经办银行成功放款的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作担保。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佛山市禅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指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营业部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二章 担保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佛山市和禅城区两级政府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 担保基金经担保中心批准后,必须全额存放在经办银行,进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七条 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总余额的十倍。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的80%。

  第八条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中心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并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受理业务。

  第九条 当担保基金余额不足担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为防范风险,担保中心可暂停新业务受理。担保中心可向区政府提出资金补充申请,待补充基金后担保中心再恢复受理业务。

  第十条 担保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拨付基金收入;

  (二)银行存款利息和基金运作收益;

  (三)追收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代偿支出;

  (二)担保中心设立和存续的登记管理费用支出;

  (三)审计、调查、评估、登记费用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的清算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及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担保中心的性质、职责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按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中心主任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派人员担任。

  担保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培训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担保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荐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审查借款人或小微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借款人或小微企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情况的备案;

  (四)负责建立借款人或小微企业的征信情况备案;

  (五)对不能追收的贷款提起法律诉讼;

  (六)审议、批准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审议、上报坏账核销申请;

  (九)批准基金存放及运作计划。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代偿责任:

  (一)经办银行与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经办银行允许借款人或小微企业转让债务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经办银行允许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第四章 经办银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或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损失追偿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须按月向担保中心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报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定期与借款人或小微企业联系,对借款人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被保证人资金使用和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含反担保人)按期还本付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或小微企业的财产发生重大变更或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协商处置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如发现借款人或小微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应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的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提前收回小额担保贷款,并告知担保中心。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贷款的对象、额度及流程等

  第二十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禅城区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创业者(优先考虑禅城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上人员简称为重点扶持对象,下同)、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诚实信用、能保证按时足额归还经办银行贷款本息,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一)创业者或小微企业必须有可行的创业项目,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领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实际经营6个月以上。

  (二)创业者必须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经营创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一)贷款额度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已按规定享受了一次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如信用状况良好,且创业项目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按规定归还所有贷款后,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第二次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只能申请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政府贴息。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政府根据借款人或小微企业还款情况,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或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全额贴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本金利息最长可分36个月等额分期归还,或者3个月宽限期后,其余最长可分33个月等额分期归还。因借款人或小微企业不按约定还款而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或小微企业自行负责,政府不贴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批流程

  (一)初审、推荐。担保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或小微企业的基本条件、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可行性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银行推荐。对个人申请的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小微企业申请的初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贷款。经办银行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需提供的资料由经办银行决定)对申请人或小微企业的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营能力、信用记录等审核(需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并直接发放贷款。对个人申请的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小微企业申请的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第六章 催收、代偿及坏账确认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逾期时,经办银行应立即全力进行催收,担保中心协助催收。

  第二十九条 如经催收,借款人或小微企业逾期超过90日未还款时,由经办银行及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代偿借款人或小微企业逾期未还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相关费用)的80%给经办银行,剩余的20%不再对经办银行代偿。

  第三十条 代偿后,担保中心与借款人或小微企业之间的债务将委托给经办银行继续追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作为联合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代偿后,如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借款人或小微企业还款的,经办银行必须将还款优先返还给基金,超出担保基金为该借款人或小微企业代偿金额的部分再返还经办银行。

  第三十二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资金,由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各自确认坏账。

  第三十三条 当确认坏账后,担保中心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坏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安排、使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绩效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完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结合绩效结果优化资金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对借款人或小微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骗取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必严肃查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