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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发表于:2021-01-21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2283129、8206162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禅城区质量发展水平,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及其他省市有关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禅城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禅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另设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

  区政府质量奖授予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在行业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对禅城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提名奖授予在区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中,基于质量、创新、品牌和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而进入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建议名单但未授予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申请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为年度奖,不设终身制,每两年评选一届,2020年至2021年为发动和培育阶段,自2022年开始评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每届获奖组织数量不超过5家(含提名奖),其中区政府质量奖不超过4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置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评委会由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名单由秘书处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

  评委会成员每届任期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委会成员经区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委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和标准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建议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作为评委会的常务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标准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选聘评审人员,组建评审专家组。

  (四)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建议组织名单。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从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若干行业评审专家组,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各评审专家组由至少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及行业协会、商会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内区政府质量奖的发动、培育、申报、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禅城区行政区域内注册5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政策,依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证照。

  (二)在质量、创新、品牌和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三)在近3年国家、省、市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无严重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无因消费者投诉产生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情形,出口产品近三年没有因质量问题被国外有效通报或索赔。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是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基础,也是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执行。评审细则由秘书处另行制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

  (一)印发通知。秘书处确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及人员组成,发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内容。

  (二)组织申报。各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动员各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审查把关,提出推荐意见。

  (三)推荐上报。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至评委会秘书处,秘书处安排专人进行材料归档和分类。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

  秘书处安排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六条 实施评审。

  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2倍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名单,提交秘书处进行核准。

  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细则对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综合审议。秘书处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提请评委会审议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建议名单,评委会成员对建议名单在整个评审期间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等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形成建议授奖名单。

  第十七条 获奖通报。

  (一)社会公示。经评委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授奖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负责受理与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二)区政府审定通报。评委会拟定授奖组织名单,呈请区政府审定通报。

  (三)结果公布。区政府发布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授奖决定,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含国家提名奖)的组织,不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荣获区政府质量奖以及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区政府质量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个提名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具体结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及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9〕2号)实施。

  第二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奖励经费及评审和管理经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只授予奖牌和证书,不再安排奖励经费,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质量控制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秘书处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禅城区内各类组织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30日后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会同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评审工作。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禅城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禅城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由禅城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