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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

发表于:2020-11-02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633224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鼓励机器人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通过打造全国机器人集成创新中心,培育一批珠江西岸装备制造业龙头企业,加速制造业智能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的通知》(粤府〔2015〕70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4号)中“19.支持智能化发展”等重点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器人”,指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本办法所称“机器人系统集成”,指将工业机器人本体与相关控制软件、应用软件、周边设备结合起来,成为系统,应用于焊接、喷涂、打磨、码垛、上下料、装配、机加工等工艺环节,从而实现工业生产的自动化。

  本办法所称“品牌企业”,是指经南海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试点企业(区级)。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我区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促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四条 区经促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拟定扶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经促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区经促部门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扶持对象为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的项目和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以及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扶持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一)租金补贴。2019年1月1日(含本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在南海区域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企业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上一年度1—12月期间的租金进行补贴。(“当年度”是指申报通知发布日期的那一年,“上一年度”是指申报通知发布日期的上一年度。补贴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以申报通知为准。本办法下同。)如租赁合同在申报截止日前到期或经营场地已停止使用而导致无法进行核定的,则原经过评审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按上一次专家组核定的面积对已发生的租金予以补贴;未经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不予补贴。

  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经促部门负责核查。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2019年1月1日(含本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企业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含税)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投产后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予补助。

  上述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投产时账面反映的下列资产: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三)产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内销售情况补贴其生产的属国内自主品牌的三轴或以上工业机器人。销售给国内用户或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按整机售价(不含税)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25万元/台。销售成套自动化、智能化设备的,可根据其中工业机器人的售价,按上述比例进行补贴。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企业上两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的上述产品进行补贴(“上两年度”是指申报通知发布日期的上两年度。本办法下同)。申请产品补贴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海区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以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制造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南海区内使用厂房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2.企业有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团队;

  3.企业或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在机器人产品的本体、减速机、伺服电机、控制器这四项的至少三项上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4.每台(套)机器人已全额收款并已开具全额发票;

  5.所申报的机器人需提供终端用户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扶持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

  租金补贴。2019年1月1日(含本日)后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在南海区域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的,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照20、15、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企业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上一年度1—12月期间的租金进行补贴。如租赁合同在申报截止日前到期或经营场地已停止使用而导致无法进行核定的,则原经过评审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按上一次专家组核定的面积对已发生的租金予以补贴;未经专家组核定的租赁合同,不予补贴。

  企业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经促部门负责核查。

  第八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扶持专项,企业当年只可择一享受,不得既享受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扶持,又享受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扶持。

  第九条 扶持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成果孵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人才培训等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专家组评审,根据每个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产业带动作用、创新引领性、带动行业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择优按项目仪器设备投入情况(不含税)给予10%进行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建设期在上两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条 扶持机器人应用及智能化生产线建设。

  (一)区级示范项目:择优选取一批具有示范标杆效应的机器人应用及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予以奖补。

  1.属国家(省、市)机器人应用、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自动纳入当年区级示范项目范围,可按照项目所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1∶0.3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单个项目配套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如按上级文件要求或实际扶持安排是分批下达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则该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延至其获得所有批次的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后再按届时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2.申报区级示范项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费须不低于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的20%(含税)。鼓励企业应用机器人,对区级示范项目,按智能化生产线建设(改造)项目总设备购置费(不含税)给予10%的资金奖补。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涉及的设备需已全额支付并已开具全额发票。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建设期在上两年度1月1日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进行扶持。

  已属国家(省、市)示范项目并获得资金扶持的,不可重复申报区级示范项目评审,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配套奖补。

  (二)单体机器人应用:品牌企业购买机器人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10%的资金奖补,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非品牌企业购买机器人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按机器人购置费(不含税)给予7.5%的资金奖补。单个机器人奖补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补资金不超过50万元。项目涉及的设备需已全额支付并已开具全额发票。当年度扶持资金只对企业上两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购置的上述设备进行扶持。

  (三)上述两款扶持专项企业可一并申报,但只能享受其中一个专项的奖补资金(按照从高不从低享受)。

  第十一条 奖励引荐机器人项目。对引荐机器人项目落户南海区的引荐人,按照南海区招商引资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机器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扶持。获批本办法第六、七条对应扶持内容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进入“南海区机器人产业优质企业培育库”,并自动纳入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扶持企业库”,其融资项目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2015〕29号)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机器人产业人才政策。对机器人产业相关人才团队,按照我区现有的人才团队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由区经促部门以事后奖补方式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扶持内容由相应部门各自按照相应的政策文件实施。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审核

  第十五条 区经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指南),组织扶持(奖补)专项申报和受理。企事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指南)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镇(街道)经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区经促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资格审核,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组意见形成评审(审核)结果。

  第三方机构由区经促部门按照南海区政府采购服务的有关规定选定,所需资金由区经促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评审(审核)结果由区经促部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促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促部门按《佛山市南海区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类资金拨付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南财工〔2020〕12号)等相关文件及拨付要求进行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对本办法扶持内容,各镇(街道)可在本办法基础上进行配套奖补,加大扶持力度,具体办法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近三年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不得申报。除配套上级资金奖补项目及本办法有特别说明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已获得区级同类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及区经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经促部门负责对项目评审、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重复申报,挤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回扶持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本办法扶持资金的方式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50号)第七条、第八条中涉及连续补贴/奖励的条款延续至补贴/奖励完毕(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条款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到期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涉及连续补贴/奖励的条款延续至补贴/奖励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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