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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已作废)

发表于:2017-04-01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区,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粤办函﹝2016﹞10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佛山市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18号)及《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佛府办〔2013〕1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宗旨

  进一步推动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以重大平台集聚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资源,加快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资金来源

  区成立“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子基金”,并纳入南海区金融科技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从平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扶持措施

  (一)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中心扶持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做大做强,对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给予以下扶持:

  1.按照创新平台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金额(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计算。本办法颁布后新获得认定的创新平台,则按认定后新增研发设备投入金额计算)的20%给予设备投入资金补贴,可分批申请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万元、50万元。

  3.对运作良好且依托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创新平台给予三年A、B两类研发补助。

  A类补助标准100万元/年。要求: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以上,科研项目立项4项以上(含企业内部立项项目),申请发明专利2件以上。

  B类补助标准50万元/年。要求: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科研项目立项2项以上(含企业内部立项项目),申请发明专利1件以上。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1.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品牌战略与自主创新扶持奖励办法》对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的机构,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50万元。

  2.对经认定为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个月)并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依托单位租金补贴。

  3.对运作良好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三年A、B两类运营补助。

  A类补贴标准50万元/年。要求: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5项且引进人才团队4个。

  B类补贴标准30万元/年。要求: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3项且引进人才团队2个。

  (三)技术转移中心扶持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以下扶持:

  1.对经认定后但未享受租金补贴的技术转移中心,按自有或租赁场地面积,分三年(36个月)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若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交租金额进行补贴。每家补贴上限不超过50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

  2.对上一年度推动我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3项且引进人才团队2个的技术转移中心,给予三年每年30万元运营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所指的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中心为已获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以及省级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经省科技部门发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中心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到我区设立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四)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团队”是指单独或与我区现有企业合作在我区注册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实施产业化项目、开展高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或以创新的商业模式从事高端服务业的人才团队。

 

  五、申报程序

  (一)大型骨干企业创新中心研发补助及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运营补助采取后补助的拨付方式。

  (二)申请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申报条件向所在镇(街道)经济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进行审查。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对通过审查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同意后,按要求划拨扶持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扶持范围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以及在本办法范围内,均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企业需提供未获得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承诺说明,不得重复享受。

  (二)每年3月、10月集中受理扶持和补贴申请。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