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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

发表于:2020-05-18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1630873)。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指示,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持续对我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进行扶持,提升我区人才的竞争力,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经我区认定评定的一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的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共 13 项。

  (一)人才引进奖励项目包括 4 项: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特别引才奖励、博士进企业奖励、生活津贴;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包括 9 项: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风险社保补贴、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发表论文资助、学历提升学费资助、职称晋升资助、高技能晋升资助、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

  (二)上述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中,面向单位申请的项目包括 5 项: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特别引才奖励、博士进企业奖励、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面向人才申请的项目包括 8 项:生活津贴、创业风险社保补贴、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发表论文资助、学历提升学费资助、职称晋升资助、高技能晋升资助、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在统筹兼顾存量人才与增量人才下适当倾斜增量人才,办法提及的“新引进”是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我区新引进的人才,与享受佛发〔2018〕2 号文及配套政策的新引进时间界定标准一致,以办理引进手续或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作为依据。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博士进企业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其他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项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创办企业配套奖励

  对新引进的一类或二类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一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奖励 500 万元,二类人才创办的企业奖励 200 万元。申请创办企业配套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办企业的一类或二类人才是所创办企业的创始人,占股比例不低于 30%(不含申请人以其他企业入股的部分)且从未享受省、市、区创新创业方面的资金扶持;如申请人原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需符合上级组织人社部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

  (二)创办的企业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区办理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从未享受省、市、区对人才团队的创业类扶持;申请奖励前需通过由区人社局联合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组成的验收小组的实地考核。创办的企业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期满一年,对在生产、经营、科研设备等方面累计投入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后发放第一笔配套奖励(奖励金的 40%);对企业年纳税额达到配套奖励额度的 100%后,发放第二笔配套奖励(奖励金的 60%)。两笔配套奖励发放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特别引才奖励

  鼓励区内外从事人力资源、人才服务的单位积极向南海举荐一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

  (一)对成功引进一类人才给予每名 10 万元的引才奖励,引进二类人才给予每名 5 万元的引才奖励。

  (二)对一年内累计成功引进三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 100 名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51 至 100 名的给予 4 万元、30 至 50 名的给予 2 万元的引才奖励。

  (三)每家单位每年可申请特别引才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第八条 博士进企业奖励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每年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根据企业需求,以高校博士研究生科研实践、博士服务站、名师博士进企业等形式组织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进入南海区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1、新型研发机构2、技术转移中心3、人才合作机构4开展科研(课题)攻关、技术服务等“博士进企业”活动。单位每接收一名博士(含在读博士生),且实际工作连续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给予接收单位 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工作连续 6 个月及以上的,给予接收单位6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生活津贴

  (一)对一类至四类人才,在南海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 6 个月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分别给予每月 3 万元、6000 元、4000 元、2000 元生活津贴,以柔性引进性质认定的人才,对照认定类别按生活津贴标准的 50%执行;对新引进五类人才,仅限于在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工作,同时又符合最新发布的《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且在南海的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有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记录 6 个月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区委组织部和人社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给予每月 1500 元生活津贴。

  (二)生活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三)按本办法申领生活津贴的人才,如已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2〕169 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和培养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4 号)等文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已享受区财政发放相关荣誉专项补贴的,需扣减已发放的额度。


  第三章 培养资助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资助

       鼓励南海区内的新能源、机器人、新材料、新型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安全、军民融合等新兴产业的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在南海区开展科研(课题)攻关、技术服务。单位每接收一名在读硕士研究生,且实际工作累计 6 个月及以上的,培养结束后可给予该单位 3600 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家单位每年申请资助人数不超过 5 名。

  第十一条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对一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以法人或合伙人的身份在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异地孵化机构创办的企业,根据实际产生的租金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家企业只能以其中一位经人才认定的创业者申请一次,补贴累计领取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最高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类至七类人才创办的企业最高补贴标准分别依次为:10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特色人才视认定评定的情况对应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创业风险社保补贴

  对一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以法人身份创办企业不成功,在企业注销前,企业的法人已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12 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注销后可按该企业已纳税额的50%申请创业风险社保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三条 参加学术会议资助

  对一类至五类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等举办的专业学术交流活动,其论文被主办方接收,或在会议上作主题报告的,活动结束后可根据实际产生的会议费、交通费、住宿费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资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类至五类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标准分别依次为:5万元、4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最高资助标准分别依次为 4 万元、3 万元、2 万元、1 万元、5000 元。

  第十四条 发表论文资助

  对一类至七类和特色人才以第一、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在被 SCI(注:科学引文索引)或 EI(注:工程索引)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根据实际产生的版面费给予发表论文资助。所属单位要以区内单位署名,对与其他单位联合署名的,区内单位排名第一的按版面费金额的 100%资助;排名第二的按版面费金额 50%资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且发表论文的时间距离申请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发表 SCI 论文每篇最高资助 1 万元;发表 EI论文每篇最高资助 5000 元。

  第十五条 学历提升学费资助

  鼓励企业人才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新取得国家承认的的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且在取得新学位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6 个月及以上的人才,分别给予 3 万元(博士学位)和 1 万元(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学历提升学费资助。

  第十六条 职称晋升资助

  鼓励企业人才提升职称层次。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新取得国家承认的正高或副高职称,且在取得新职称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6 个月及以上的人才,分别给予 1 万元(正高职称)和 5000 元(副高职称)的一次性职称晋升资助。

  第十七条 高技能晋升资助

  鼓励企业人才提升技能等级。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新取得广东省人社厅颁发(实施鉴定机构非人社系统的职业资格证除外)、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高级技师或技师证书,且在取得新技能证书后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 6 个月及以上的人才,分别给予 5000 元(高级技师)和 3000元(技师)的一次性高技能晋升资助。

  第十八条 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

  鼓励南海户籍高校毕业生建设家乡。对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毕业的原南海户籍5高校毕业生,与南海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人才合作机构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南海创办企业且为企业最大股东,并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12 个月及以上的五类、六类和七类人才分别给予12000 元、8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原户籍人才回归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对象按本办法申请相关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资助资金时,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应自觉依法履行缴税义务。如出现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退回已领取的资金;如经发现后超过一个季度未按规定退回资金的,审核部门有权暂停申请人所在单位本办法所有项目的审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发改、经促、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佛山市南海区紧缺适用人才引进培育导向目录》。该目录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人才引进奖励和培育资助资金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同类奖励和培育资助项目的资金发放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已按南府〔2018〕5 号文成功申请创办企业配套奖励、生活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创办企业配套奖励、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风险社保补贴”的企业成立日期均要求在 2018 年 1 月17 日之后,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学历提升学费资助、职称晋升资助、高技能晋升资助”涉及的证书发证日期均要求在2018 年 1 月 17 日之后。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按工作职能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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