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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修订)

发表于:2021-04-25 关注 

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修订)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联系人:李瑜,联系电话:88820722)


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鼓励各方积极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规范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明府办〔2019〕40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积极参与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企业单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各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奖补对象:自2018年1月1日起,经区或镇(街道、管委会)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符合《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若干指引》要求,在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低效提升领导小组)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上实施再开发项目,该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再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

第五条奖补标准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厂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项目方,租赁期10年以上,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于1.2<容积率≤1.5的,将承租人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以企业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奖励计算起始年;当地的财政贡献量是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的区级留成部分,税收收入指主体税种收额(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的2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对于容积率>1.5的,将承租人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引进新项目(纯厂房建设项目及原项目的增资扩产除外),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增量(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当年为基数,财政贡献增量以企业每年缴纳的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的10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企业通过收购、流转出让等方式取得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该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给予该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税费(税费是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合计;税费补助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核算年)的区级留成总额100%的补助;二是将该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100%奖励给该企业单位,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进行奖励。

(三)企业通过承租低效产业用地或厂房对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新引进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值超过《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操作指南》中规定的行业指导值,则在该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企业前三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给该企业。

(四)开发低效产业用地用于新建项目且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需全部拆除原建筑物重建的,对于拆除合法登记面积给予以下补助(每宗土地补助上限为2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收购、流转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款项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支付。如遇特殊情形的,由区低效提升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于通过出租土地/厂房盘活的低效产业用地:奖补对象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第一次承租人。

(六)对于经区低效提升领导小组认定的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100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程序

第六条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入库审核。按照《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管理要求,每年4月由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低效再开发项目,并同步提交入库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2),报区低效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低效提升办)审定。

(二)奖补申报。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奖补申报,已入库的低效产业用地在盘活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实施再开发项目的企业单位向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提交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

(三)受理申请。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区低效提升办,由区低效提升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实是否具备奖补资格,组织投产评价、进行财政贡献量以及奖补资金核算,并出具最终的审核报告。

(四)奖补资金的审定。区低效提升办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综合区低效提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区低效提升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对审定后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区低效提升办负责对异议进行审查。

(六)资金的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低效提升办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依据程序将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七条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区、镇(街道、管委会)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各自承担。奖补资金先由区财政垫付,并在镇(街道、管委会)财政分成中相应扣回。

第八条区低效提升办会同区税务、财政部门做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九条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如果在低效产业用地上实施的再开发项目未能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竣工的,则视为失去享受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入库且实施再开发项目才具备申报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资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