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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方案

发表于:2020-09-01 关注 

石湾镇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人:陈水花,联系电话:83310612。


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石湾镇街道辖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特色小镇成长性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在石湾镇街道辖区申报市级以上特色小镇区域内,实施星级企业成长促进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使用的资金,为《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产业集聚发展工作方案》及《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石办〔2016〕103号)的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级政府支持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案所采用的各类数据,是由辖区有关部门提供的,能够统计在石湾镇街道范围内的数据。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一、本方案所实施的范围,为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区域,包括中国·佛山石湾陶瓷创意谷(以下简称陶谷),具体范围为东至雾岗路、南至魁奇西路、西至东平河、北至季华路(详见附件1)及方案存续期内申报并被确认的其他特色小镇区域。

二、本方案所支持的企业,是在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申报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三、本方案所述及的“四上”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纳入到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即可)。

6.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本资金发放方式分为星级企业奖励、园区运营商奖励和星级企业/运营商创新奖励三类。

一、星级企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

1.一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年度营收是指企业从1月1日到

12月31日的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是新成立的公司,则从成立当月到12月31日,不跨年)达到1000万及以上,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50%及以上。新登记到陶谷的企业(本方案所指的新登记到陶谷的企业,包含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新成立且工商注册地在陶谷范围内的企业;二是在资金申请年度将工商注册地从陶谷范围外迁移到陶谷范围内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1000万及以上的,当年增长率视为达标。

2.二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及以上,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25%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新登记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2000 万及以上,并已纳入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统计库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3.三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5000万及以上,当年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万及以上,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25%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新登记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5000万及以上,且是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4.四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1亿及以上,当年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及以上,营收或税收同比增长率至少有一项达到 10%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或金融企业。新登记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1亿及以上,全部实缴税收达到500万及以上,且是石湾镇街道“四上” 企业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5.五星级企业,需年度营收达到2亿及以上,当年全部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及以上,营收或税收同比增长率至少有一项达到 5%及以上的石湾镇街道“四上”企业或金融企业。新登记到陶谷的企业当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石湾辖区的营收达到2亿及以上,全部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及以上,且是石湾镇街道“四上” 企业的,当年增长率视同达标。

(二)奖励标准。

1.一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5万元。

2.二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30万元。

3.三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50万元。

4.四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0.5%,若营收和税收同比均为正增长,则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1%,封顶均为 300万元;对企业进行管理人员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实缴税收的1%,封顶50万元。

5.五星级企业达标次年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0.5%,若营收和税收同比均为正增长,则奖励其申报当年营收的1%,封顶均为 400万元;对企业进行管理人员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上一年度全部实缴税收的1%,封顶100万元。

6.达到二星级企业及以上标准,同时属于“四上”企业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按照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额,额外增加 10%的额度,增加的额度不受封顶额度限制。“四上”企业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是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 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包括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文体设备和用品出租;商务服务业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综合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其他商务服务业。

二是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包括家庭、托管、美容、保健、洗浴服务;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清洁服务、宠物服务。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业包括新闻业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包括体育组织、体育场地管理、其他体育业;娱乐业包括室内娱乐活动、彩票活动、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经纪代理服务、其他娱乐业。

(三)其它要求

1.同一企业,多年达标的,可以多次申请星级奖励。但二次及以上的申请,不可以申请比上一次申请级别低的星级奖励,同时,二次及以上申请一星到三星级企业的,其年度营收额不得低于上一次申请营收额的150%,二次及以上申请四星到五星级企业的,其年度营收额不得低于上一次申请营收额的120%。

2.同一年,同一企业同时达到多个星级条件的,按照最高星级标准进行奖励。

3.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当年符合禅城区百企争先奖励标准的,按照本方案星级企业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获得其他类别奖励不作扣减。

4.以上条款,区、街道财政有同类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作重复奖励。

5.以上获得奖励的星级企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企业需要出示自项目申报年度起三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购买物业的权属证明;四星级、五星级企业需要出示自项目申报年度起五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或购买物业的权属证明。

6.对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资金可由企业自行分配,企业须在奖励额度内上报分配方案。企业管理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需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拨付至管理人员账户。

7.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需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园区运营商奖励

(一)奖励条件。

运营超过10000平方米及以上物业的特色小镇辖区的园区运营商。

(二)奖励标准。

每年,园区按照如下标准获得奖励:

1.每引进或者培育一个一星级企业奖励5000元。

2.每引进或者培育一个二星级企业奖励1万元。

3.每引进、培育或者存续登记(本方案所指的存续登记的企业,指资金申请年度全年登记在园区,且申请书递交之日前依然登记在册的企业。)一个三星级企业奖励5万元。园区“四上”企业总量比上一年度减少的,该项不作奖励。

4.每引进、培育或者存续登记一个四星级企业奖励10万元。园区“四上”企业总量比上一年度减少的,该项不作奖励。

5.每引进、培育或者存续登记一个五星级企业奖励20万元。园区“四上”企业总量比上一年度减少的,该项不作奖励。

6.园区内存续登记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总量比上一年度减少的,该项不作奖励。

7.园区内存续登记一个“四上”企业的,奖励3万元。“四上”企业总量比上一年度减少的,该项不作奖励。

8.园区内存续登记年度营收超过100万元及以上,且对比上一年增长率达到10%及以上的科技信息、文创设计类企业的,按照该类企业合计实际交租面积给予园区每月每平米租金补贴20 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以上条款同时达标的,可作重复奖励。以上奖励,需要园区出示和企业签订自项目申报年度起三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或企业购买物业的权属证明;以上条款,在本方案实施当年申报的,则不对园区的“四上”企业总量、高新技术企业总量做数据对比要求。

三、星级企业/运营商创新奖励

上述星级企业或运营商,达到以下创新标准的,可以额外获得相应奖励:

1.获得教育部门认可,并在企业设立大学本科学科以上学生实习基地,且在设立当年(或申报当年)能够接纳10个以上实习生的,申报当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获得广东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时间

第六条

一、有效期限。本政策执行时间从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9月 30日,到期自动终止。如部分申请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但政策到期后尚未审批完毕的,可以适用到该申请审批完毕。

二、申报时间。2019年-2023年申报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9 月30日的任何工作日。

三、本办法的计算方式。凡符合本办法奖励要求的企业,每年申报的各类数据的计算,以上一个纳税年度为准。

四、超额处理。

1.实施期间,符合条件但当年额度用完的,延至次年支付。

2.若2023年出现超额情况,则根据个体占街道全年应发放金额总数的百分比,将财政剩余扶持资金额度按照相应比例发放,不足部分不再追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实领奖金数=财政剩余扶持资金额度×(企业应领奖金数/街道全年应发放金额总数)


第五章 申报方法

第七条

一、所需材料清单

(一)星级企业奖励所需材料清单。

1.《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原件核对);

3.提供税务部门的年度纳税完税证明;

4.租赁合同以及申报奖励年份的租金发票或购买物业的权属证明;

5.申报奖励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申报奖励年度及上一年度的年度税务报表,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7.四上企业在库证明;

8.企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园区运营商奖励所需材料清单。

1.《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原件核对);

3.提供场地权属证明、运营商和相关企业的租赁合同、相关企业的租金交付发票。

4.提供所引进或培育的星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星级企业奖励所需材料清单的第3、4、5、6、7项。

5.有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牌匾照片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官方公示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创新奖励所需材料清单。

1.《石湾镇街道特色小镇星级企业成长促进专项资金审批表》(附件);

2.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复印件(原件核对);

3.所获授予称号或牌匾的相关证明材料,以红头文件、政府部门证明或者政府权威网站发布为准;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石湾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初审阶段:石湾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实体资格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公示阶段:石湾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初审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在街道官网 “http://www.chancheng.gov.cn/shiwan/”具体栏目进行15个自然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核阶段:石湾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街道常务会议审批;

(五)拨付阶段: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常务会议批准后,由街道财政局按照常务会议意见,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六)其它说明:在初审阶段,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家意见说明原因并驳回。企业根据专家意见完善相关材料后,如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申报。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石湾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9月30日止。如有延长,由街道及以上政府部门印发相关文件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