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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援助管理办法 (试行)

发表于:2021-06-30 关注 

  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援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2020 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国知战联办〔2020〕5 号)的有关要求,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外贸企业、老字号企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及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提供必要的商标维权援助,发挥服务机构(包括商标代理机构、律所等)和商标代理人在依法治省、创新型省份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依照广东商标协会章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广东商标协会秘书处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运作。秘书处根据服务中心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服务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服务中心接受并审查商标维权援助申请、实施商标维权援助服务,包括组织协调援助服务网络的有关机构、专家提供法律咨询及商标维权援助服务,监督管理商标维权援助过程;接收、指导单位或个人对商标侵权、商标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转送举报投诉案件。

  第五条 服务中心组织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开展商标维权援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服务中心依托广东商标协会商标品牌战略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负责检查商标维权援助质量,处理商标维权援助纠纷。

  第七条 服务中心设置商标维权援助名册,将愿意提供商标维权援助服务的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列入名册,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商标维权援助服务,遵守法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确保商标维权援助质量,接受服务中心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九条 服务中心支持和鼓励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利用自身资源提供商标维权援助服务。

  第十条 服务中心鼓励社会对商标维权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十一条商标维权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商标维权援助公益宣传,促进社会公众普及商标维权援助意识。

  第十三条对在商标维权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服务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商标维权援助的条件和内容

  第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设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服务中心申请商标维权援助:

  (一)中小微企业,其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

  (二)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企业。

  (四)老字号企业:经商务部认定并将其商标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的企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及按省级地方标准认定的各地方老字号企业。

  (五)依据《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规范》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

  第十五条 商标维权援助内容:

  (一)提供有关商标的咨询指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标法律咨询、涉外商标维权指导、商标权利纠纷应对指导、侵权线索举报/投诉指导等;

  (二)提供有关商标的监测预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标监测预警服务、线上及线下商标侵权线索监控等;

  (三)提供有关商标的证据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诉讼案件的区块链取证、商标侵权司法鉴定、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广东商标价值评价证明文件(以诉讼为目的);

  (四)对疑难商标案件、涉及我省行业和区域安全的商标纠纷案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维权应对方案;

  (五)其他经服务中心同意的援助事项。


  第三章 维权援助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维权援助,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服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维权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或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受理商标维权援助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受理商标维权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一次性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说明或者补充,并要求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返回补充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说明或者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由服务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核实。

  经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服务中心作出给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援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认定不符合商标维权援助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商标维权援助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提供商标维权援助。

  第二十条 决定给予援助的申请,服务中心应当告知受援人援助内容及承担援助事项的服务机构或商标代理人、受援人的义务等,并通知承担援助事项的服务机构或商标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接受援助任务后,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援助服务协议,并及时组织本机构有能力处理援助事项的人员,完成服务中心交付的维权援助任务。同一服务机构不得同时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双方提供商标维权服务。援助事项完成后,实施援助的援助服务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向服务中心提交结案报告,服务中心确认后结案。服务机构与受援人之间因援助事项发生意见不一致或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服务中心予以调解。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援助事项的可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会诊”。本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开展相关维权活动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涉及本省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展会活动需要商标咨询或维权服务的,服务中心可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就相关案件或商标事务进行分析研讨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或维权应对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在受理商标举报投诉案件之后,应当根据举报投诉的类型和性质确定办理举报投诉的执法部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者提供证据材料的,服务中心应当将证据材料转交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简易程序:

  涉及本规范第十五条维权援助内容第(一)项,服务中心能够自行承担的咨询服务等内容,经受援人申请和服务中心同意,填写《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服务登记表》,服务中心提供援助服务后即予结案。


  第四章 商标维权援助补助费用

  第二十五条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承办服务中心指派的商标维权援助事项,可以领取商标维权援助补助。

  第二十六条服务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人与受援人办理委托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商标维权援助补助。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商标维权援助补助标准已包含承办商标维权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差旅费、餐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标代理人在服务中心值班办理商标法律咨询服务,每个月补助 2000 元。

  第二十九条商标申请维权援助补助标准:

  (一)代理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申请,每件 2000 元;

  (二)代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每件 2000 元。

  (三)代理小微企业商标申请,每件 500 元。

  第三十条商标维权援助补助标准:

  (一)提供有关商标的咨询指导服务并出具涉外商标维权方案、商标权利纠纷应对方案、侵权线索举报/投诉报告、中小企业商标布局报告等,每件 1000 元;

  (二)提供有关商标的监测预警服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商标监测预警服务、线上及线下商标侵权线索监控,每件 2000 元;

  (三)提供商标诉讼案件的区块链取证证据,每家企业援助经费不超过 500 元。

  (四)提供用于商标诉讼案件的商标价值评价证明文件,每件 1000 元。(五)提供商标侵权司法鉴定、疑难案件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书的,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市监财〔2019〕211 号)规定的专家费给予援助。

  第三十一条提供商标维权援助服务的服务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已经领取补助的,应予退回:

  (一)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商标维权援助的;

  (二)商标维权援助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服务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人对服务中心发放的补助有异议的,可以向服务中心申请复核。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决定补助标准。


  第五章 商标维权援助质量检查

  第三十三条广东商标协会应当对服务中心指派的商标维权援助服务质量进行抽样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标维权援助质量检查方式包括:

  (一)向受援人了解反馈意见;

  (二)向商标维权援助人员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其他检查方式。

  第三十五条商标维权援助质量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商标维权援助所必需的工作以及完成情况;(二)是否无故拖延、拒绝商标维权援助; (三)是否被投诉并被证明有过错。

  第三十六条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应当配合服务中心的商标维权援助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查对商标维权援助服务的投诉。

  第三十八条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提供的商标维权援助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退回补助;情节严重的,服务中心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保密

  第三十九条 维权援助工作人员要做好维权援助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露援助事项及证据以及受援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向受援人的对立方通风报信。

  第四十条 做好文件及有关涉及保密的资料的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服务中心定期表彰在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二条 援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制度或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援助申请的;

  (二)受理援助案件私自收敛财物的;(三)泄露受援人相关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商标协会商标维权援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 0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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