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佛山市关于开展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开展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20-08-13 关注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促进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管理能力提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及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内容,市局制定了《2020年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我市提升效果明显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日常监管基础工作

  加强对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监管,严格按照全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完成食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按计划要求对食品小微生产企业成品或原料进行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标准宣贯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把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贯穿于日常检查工作中,增强食品小微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质量保障水平。


  三、做好企业质量提升工程的宣传和督促指导

  各区按照《实施方案》及提升评价办法督促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并督促企业严格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提升效果。


  四、认真组织申报动员

  各区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动员工作,发动辖区内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积极参与质量提升工程。此次扶持项目将按要求在佛山市扶持通(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进行发布和资金申报,请各区根据扶持通公告的时间要求报送符合条件的初审名单。

  联系人:马亚男,联系电话:82789972。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2020年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食品小微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透明性和使用绩效,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35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生产领域产业集中度逐步提升与食品生产企业小、弱、散并存。在这样的形势下,全面落实好“四个最严”的要求,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实现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任务和挑战。

  我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数量多,比重大(超过七成),食品安全风险高,在生产管理和食品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较大隐患。为进一步引导扶持全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市局拟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提升效果较好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进行扶持,旨在提升佛山市食品小微企业质量安全,推进食品生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提升,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分配方案

  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总额30万元。上述财政专项资金按佛府办函〔2017〕356号文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佛山市食品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情况进行评价,并实施竟争性分配。

  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达到《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标准》(附件1)相关要求,经评审得分为区内最高的,为竞争性专项资金分配对象,每家发放扶持资金6万元。


  三、竞争主体资格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办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均可参与本项目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1.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对照考评表自评得分率90%以上。


  四、专家选择方式

  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

  评审专家组人员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推荐,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专家组由相应的食品生产审查人员、标准化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2-5人;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具备相关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信息公开方式

  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通告(附件2)、专项资金最终支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在佛山市扶持通平台进行发布、公示。竞争性分配通告发布时间不少于1个月,专项资金最终支持对象名单及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方式

  (一)组织申报。

  食品小微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审申请表》(附件3)及《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自评表》(附件4),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评审办法审核,并择优选取2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专家评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组按照《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办法(附件5)对经区局初评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评;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填写《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评价现场考评表》(附件6),经专家组成员签名盖章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按考评得分,每区评选区内得分高的企业为扶持奖励对象。


  七、分配结果确认方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现场考评表》评审专家组评审结论,每区评选区内得分最高的1家企业为确定扶持补贴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并对具体名单及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二)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7),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与《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审申请表》(附件3)、《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评价自评表》(附件4)及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发放扶持奖励资金。


  八、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确认食品小微生产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等相关资料无误后,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九、工作经费预算

  佛山市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工作经费,与年度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评价项目经费相结合,一并支出,不再单独列支。


  十、专项资金的监督方式

  (一)食品小微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设备和管理的提升,应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食品小微生产企业监管,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食品小微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