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8-02 关注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3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7〕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400万元设立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经济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用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济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拟订年度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绩效自评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以下项目:竞争性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工业设计,以及小微工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非竞争性项目(清洁生产企业、节水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每年实际下达的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高明区内独立法人工业企业;(二)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且在佛山市高明区内实施或产业化;(三)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对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申报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项目的企业同时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则提供此证复印件);(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三)申请报告(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四)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下载);对申报资料的其他要求在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通知时予以进一步明确。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竞争性项目

  1.项目申报

  (1)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以通知形式发至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面向全区受理项目申报。

  (2)各镇(街道)、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3)受理申报截止后,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取得参与评审的项目。

  (4)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竞争性项目。

  2.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可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派驻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纪检组对评审工作实施监察。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抽取专家。在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不能为同一单位的专家。所抽取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均不得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

  (2)书面评审。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要点对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分。如不需要安排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如需要安排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则评审专家组根据书面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的参评项目名单。

  (3)现场考察与答辩。如有必要,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对参评单位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客观、科学性等进行核实,对项目现场考察与答辩环节的综合分数进行修正得出项目最终得分,并出具考察意见。

  (4)项目初选。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

  (二)非竞争性项目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布的清洁生产企业(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牵头部分)、节水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第十条 项目公示及审批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拟定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进行调查,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支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将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批复文件,区经济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扶持资金划拨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获得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切实加强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经济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全部已拨财政资金,取消项目企业3年内申请高明区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3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13〕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