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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落实支持“互联网+”示范项目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9-02-02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落实支持“互联网+”示范项目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落实支持“互联网+”示范项目政策扶持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反映(联系电话:8608920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佛山市南海区落实支持“互联网+示范项目政策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品牌企业行动计划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佛山市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7〕54号)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支持“互联网+”示范项目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南海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南海区品牌企业行动计划试点企业(简称“品牌企业”) 。

  第三条品牌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区级其他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资助原则给予资金扶持。已享受本实施细则资金扶持的品牌企业,不得以其他项目再次申请本实施细则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互联网+”示范项目扶持内容

  (一)“互联网+”是指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催生形成一批新业态、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

  (二)本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互联网+”应用,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成果应用,改造企业生产工艺和业务流程,促进市场需求与生产供给精准对接,提升生产效率、企业效益。

  第五条认定为“互联网+”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企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技术研究开发,上一年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

  (二)《南府办〔2017〕 54号》发布之日(即2017年11月28日)起开始建设的项目,且申报本实施细则时项目已完成建设;

  (三)申报单位通过项目应用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前两年年度总资产或销售额保持持续增长;

  (四)申报单位在本实施项目上至少获得专利、著作权、科技鉴定、期刊论文等共2项或以上的科研成果;

  (五)申报单位已登录广东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http:/ /gdpg.cspiii.com)开展评估,并按要求生成评估报告的。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项目认定申报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经国税、地税部门盖章确认的纳税证明;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经备案的企业前两年年度审计报告;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经备案的申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投资明细表,真实合理地反映纳入奖补的项目清单)﹔

  (六)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通过广东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八)申请项目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他能证明该项目成效的材料。以上材料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六份,申报书按要求签名加盖公章,其他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单位先将申报书提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由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出具汇总推荐函(镇(街道)经济促进局盖章、经办人签名)后连同申报书―并提交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科技产业促进中心(每年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九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组织专家评审,从项目先进性及效果、行业示范效应、可复制性等要素出发,评审分为综合答辩及现场考察两个环节(具体评审方案另行通知)。

  第十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扶持企业的名单和额度,并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报区政府审批。最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提交区财政局发放。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财政局、各镇(街道)经济

  促进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骗取资金,永久取消申报本实施细则及其他区级科技项目资助的资格,并保留进—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的内容和范围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用途,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到期后,在有效期内已认定的项目如未享受相关补贴的,可继续享受补贴至资金拨付完毕为止。